醉驾无牌代步车 车头顶着人开出10公里 与人发生口角,勉县的杨某竟无证醉驾无牌的老年代步车,用引擎盖顶着对方冲出10公里。近日,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4日中午,44岁的杨某在勉县城区一家宾馆参加朋友李某组织的宴请,席间,与好友推杯换盏,豪饮一番。当日下午2时许,宴席结束,杨某酒后驾驶无牌红色福路牌燃油四轮老年代步车,沿勉县城区新兴北路由南向北行至与人民路交会的十字路口时,觉得胡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阻挡了通行,杨某顿时心情不悦,遂停车与胡某发生口角,并挥拳殴打对方。随后,杨某启动车辆准备离开现场,胡某为阻止其离开,站在杨某车辆前方用双手抓住车辆的雨刮器不放,杨某见胡某不肯放手,一怒便发动车辆,将胡某顶在自己车辆的引擎盖上,强行驾驶车辆前行。途经108国道、翠园路、西寨村、边寨村、黄家沟村、舒坪村等路段,行程至少10公里。最后,行至勉县武侯镇关山梁七组山坡路段时,杨某才停车,胡某从引擎盖上摔下来受轻伤,倒地后胡某立即报警。胡某摔下车后,杨某继续驾车前行一段距离后,因路面湿滑车辆滑至路边熄火。 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天荡路派出所、交警大队民警先后接到报警后,于当日下午在杨某熄火停车的地点将其抓获,并将胡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杨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7mg/100ml,属醉驾。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胡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胡某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顶在车辆引擎盖上强行驾车行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恶劣,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勉县人民检察院庄淑娴 网吧抢劫 4个90后领刑受罚 南郑4个90后缺钱花,便到网吧抢劫上网学生,近日,法院对4人作出相应的惩处。 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唐某、唐某某、李某、刘某4人伙同彭某(另案处理)到南郑县湘水镇一水库钓鱼,5人玩耍至当晚8时许,因没有钱用,唐某提出到湘水镇街上的网吧抢劫上网人员钱财,其余4人听后均表示同意。 当晚9时许,5人骑两辆摩托车来到湘水镇一家网吧,唐某让其余3人分别捡来砖头和木棒,进入该网吧寻找抢劫目标,并先后从网吧叫出范某等3人,采取威胁、搜身的方式从范某处抢得价值449元的手机一部。因为没有抢到现金,众人便开始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随后,被告人唐某等又来到南郑县牟家坝镇一家网吧,唐某先进入该网吧寻找抢劫目标,找到目标后,唐某派其余人员进入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学生何某、梁某叫出网吧。采取威胁、搜身的手段从何某处抢得现金180余元。唐某以梁某没有主动掏钱不老实为由,用胳膊肘将其打倒在地。随后众人再次进入网吧叫人,把正在上网的3名学生叫出网吧,发现3人只有两部手机和几元现金,随后5人逃离现场。 作案后,彭某分得20元,唐某分得70元和手机一部,唐某某、李某、刘某各分得现金10元,剩余现金共同挥霍。破案后,所抢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南郑法院了解到,4位被告人均较早辍学,文化法律知识浅薄;没有技术特长,辍学后都在餐饮娱乐行业当服务员或赋闲在家玩耍,缺少学校和家庭教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唐某某、李某、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搜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余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判处4人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处罚,4人均处罚金1000元。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任维平 借贷闹纠纷 价值31万元车被烧毁 因借贷纠纷,宁强两男子将三瓶汽油倒在对方的汽车上引燃。经鉴定,被烧毁的凯迪拉克牌小轿车损失价值31万余元。近日,被告人舒某和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9月,被告人舒某与被害人刘某因借款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舒某在汉源镇一小区门口发现刘某停放在路边的凯迪拉克牌轿车,遂产生报复心理,便叫来沈某帮忙。沈某将车划伤后二人离开现场,后二人合谋烧毁该车,又返回停放车辆的现场,舒某站在一旁放风,沈某将一直存放在其后备箱中的三瓶汽油倒在刘某的汽车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车后二人逃离现场,瞬间轿车起火,将车辆烧毁。 被告人舒某辩称,刘某一直在放高利贷。舒某因急用钱找到刘某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每一万元月息为800元,当时即扣除利息给了46万元,并说愿意把自己的宝马抵押给刘某,但实际未抵。约过一个月,刘某主动给舒某打电话说再借给舒某50万元,但要把宝马车抵押给他,舒某便把车抵押给了刘某。又过了一月后,刘某未经被告人舒某同意,将抵押给他的宝马车卖掉。舒某认为刘某把他骗了,才在一时冲动下将刘某的车烧了泄愤。被告人舒某表示愿意认罪,愿意赔偿刘某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被烧毁的凯迪拉克小轿车原价值407303元,确定鉴定损失价值为318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沈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舒某、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人造成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318260(已履行20000)元,剩余298260元,由被告人舒某、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G9 \4 P# s2 x9 \ Z. c( [+ R8 Y/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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