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京报(北京)
, k7 m3 g- G( {% D+ r9 E) v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叶某受贿30万,帮一公司中标项目。记者昨日获悉,叶某因受贿罪终审获刑10年半。 据介绍,叶某1982年生,原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主任科员,正科级。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叶某在其负责的网络建设项目中,为北京友连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友连公司)以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阳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等事项提供帮助,并收受友连公司给予的30万元好处费。 据证人友连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称,友连公司和高阳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10年至2012年间,公司以高阳公司的名义,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做了几个项目,叶某是银行方的具体负责人。 王某说,2012年春节前后,公司的销售人员李某提出,叶某在项目上给予了帮助,应给30万元好处费,他答应了。随后,李某给了一个写有账号和开户行的字条,但户名并非叶某。 叶某供述称,李某提出要给其回扣,他便让父亲以小姨夫的名义开了张卡,而收到的30万元回扣被他用来支付结婚费用等。 法院一审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叶某提出上诉,称其只是按规定流程进行相关工作,对项目并没有最终决定权。 二审法院认为,叶某对相关工作是否具有最终决定权并不是其犯受贿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叶某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据此,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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