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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事故,岂看应急管理局处理标准的“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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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16:15: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1 h% R7 a! `  ~3 C' d
' ?" u4 w9 L7 N; N% ~' }8 W" C一、法无授权,乱作为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公开信息回复,泸州市未制定过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条件和依据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将G76厦蓉高速公路(纳溪区境内)“3.18”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划定责任的无自主动力和自主意识的半挂车渝D2736挂靠在重庆嘉峰中龙公司作为被调查对象,并认定:1.其法人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罪,2.安全管理部负责人罚款上一年收入的30%即14400元,3.对重庆嘉峰中龙公司罚款100万元。(刀刀要命,刀刀杀人诛心)同在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区发生的“5·27”道路交通事故中,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却以挂车超载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人民政府本该为人民说话,却成了某些私权利的帮凶 根据听证和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1.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报告上无纪委监委、工会、人民检察院人员签字,其事故调查报告合法性存在质疑。2.该事故调查报告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但事故调查组分别于6月xx日、7月xx日等多次到重庆嘉峰中龙公司进行所谓调查,难道还在调查取证期间,事故调查报告就出来了吗?3.“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经咨询泸州市调查组未邀请江津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参加,事故调查报告落款也未抄告江津区人民政府,再次佐证事故调查报告不合法。4.事故主因是泸州籍网约车川EG25Q0驾驶员黎宁疲劳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未采取制动等措施,导致与事故货车追尾碰撞,造成网约车上4死、2伤。该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应判定为疑似睡着。同时,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该网约车在泸州市江阳区先后40分钟存在同一车程5次接单5名乘客,这已经不符合网约车接单规定和频次,涉嫌存在跨区域经营、非法营运或者开展定线运输,而事故调查组并未对接单合法性进行深入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事故调查存在重大疏漏,未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深入调查。调查组成员本就有泸州市交通局参加,其网约车许可地为泸州市交通局,甚至不排除公职人员占有股份,明明是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和非法营运,却只字不提,实名举报存在利益瓜葛,包庇。5.事故调查组认定:戴梦驾驶渝D92202重型半挂货车要在26秒内在从起步达到60Km/h,这个难道不违背常理吗?同时,应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试问正常情况下,谁开车会在应急车道上行驶至60Km/h再进入客货运车道,这个难道不违背常理吗?以此为据,足以证明该事故调查报告的牵强性、人为性、不公平性、不合法性。 三、法律执杖人员的随意性,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 1.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以G76厦蓉高速公路(纳溪区境内)“3.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为证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涉事货车重庆鑫锐泰公司和重庆嘉峰中龙公司下达了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但是听证后,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却单独给予重庆鑫锐泰公司下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重庆嘉峰中龙公司聘请律师准备上诉,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就仍然下达了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1号)中明确规定,即使按照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以上违法事实,此条款最低处罚标准就是100万元,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可以自行决定罚款标准,任意裁量对被处罚人的处罚标准,法律、法规在泸州市境内均有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他是独立于中国的“桃花源”和“世外桃源”,啥子狗屁法律法规,在泸州市境内都可以随意更改。2.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4﹞11号)中阐明嘉峰中龙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1.未依法落实对挂车的管理责任;2.未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但主要证据却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渝D2736 车辆档案》及事故调查期间《询问笔录》复印件。(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作为执法单位所列证据材料与违法事实有何应证)而公司在听证和法院庭审期间举证了:落实对挂车的管理责任的协议合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和岗位职责,第三方安全资质机构协助建立的双重预防机制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未得到认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你有罪,你就有罪,没有抗诉申辩的权利,抗诉申辩就是你的不对。可见,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好比语文是体育老师教导的。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的规定。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划定挂车渝D2736和嘉峰中龙公司存在责任,挂车为无动力和无自主意识的物,其存在的改装和超载行为应认定为驾驶员的自主行为,公司并未主观意识,同时其改装和超载行为与本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只能作为违反交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4.根据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4﹞11号),截止8月26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才办理了11件行政处罚案件,肯定达不到泸州市财政局给其下达的行政处罚罚款目标,因此必须重罚才能完成任务,否则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年底的考核就会评为不达标,这会影响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全局上下的年终绩效。5.通过检索对近三年泸州市境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共计5起,其中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计2起,事故总量未减少反而递增,说明政府职能部门未履职到位,并未真正采取事故防范措施,而恰恰说明以罚款为目的。 四、官官相卫,执法部门与法院相互包庇 2024年11月5日,嘉峰中龙公司行政诉讼泸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当庭未对双方质证证据发表任何言论,庭上:嘉峰中龙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的证据还存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并未回答,却推诿不负责任的说导法院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不做评价;最后就问了一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如果发生事故的是一辆车呢,如何处罚,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并未做回复。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法院本来是主持公道的地方,但法院已经不能还人民公道了,还有什么地方值得老百姓相信。泸州市政治生态已腐朽,官官相卫,执法部门与法院相互包庇。普天之下,可有说理之处。 0 \5 S- C; V' a$ ?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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