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把双刃剑,给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让不法分子生出了“歹心”,“电信诈骗”“隐私泄露”乃至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酒店针孔摄像”事件,都有先进科技产品的影子,工具并没有好坏之分,只是使用的人却要时刻注意规避它带来的风险。 出门在外,酒店、旅馆都是游客们必备品,前年张先生和女友李某趁着都有假期的时候,约好了去苏州旅游,增进感情。经过仔细挑选以后,两人选择了一个颇为浪漫的情侣房同住。 旅游期间本就是一件风花雪月的事情,两个人度过了甜蜜的几天,旅行结束后,两人各自回到自己工作的城市,又开始了异地恋。一日不见如隔三秋,尤其是在共度良宵后,张先生一直想再约李某出来。
不过他的念想还没来得及开口,就遭遇了晴天霹雳,朋友给他发了一个视频,视频里的场景他十分熟悉,那不就是他和李某约会过的酒店吗!视频的主角就是他和女友,更让他震惊的是,朋友告诉他这段足足40分钟的视频,已经挂在某网站1个月了,播放量达到了4万。 张先生如遭雷劈,怒火径直往上冒,四万多人围观他和女友的画面,这让他的脸往哪儿搁,李某得知后,羞愤欲死,崩溃大哭:“ 这要是被熟人看到了,让我怎么活 两人再次带了苏州,只是这一次就没有之前的惬意和自在了,他们是去找酒店讨要说法的,但酒店一直推卸责任,张先生直接报了警,经过调查后,警方在酒店房间的绿植里面找到了一个针孔摄像头,摄像头正对着床,还一直在工作呢,怎不叫人细思极恐。更恐怖的是,房间里还不止这一出摄像头,电视开关按键、浴室花洒孔、饮料盒侧面等地方都找到了隐藏极深的针孔摄像头,一个个黑芝麻点一般的“眼睛”,将整个房间严严实实地监控着,在深夜里有多双眼睛窥探着你,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张先生和女友李某更是愤然了,他们选的并不是一家籍籍无名的酒店,在对比了价格和服务后,才选择了这家,就是想要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结果酒店的价格对不起它的服务,如此密集的摄像头,不是把顾客的心放在火上烤吗?哪还有一点安全和隐私可言,因此张先生和李某是可以直接将酒店告上法庭的。 如果这些摄像头是酒店故意安装或是酒店内人员安装的,那么该酒店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除了行政处罚外,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因此被侵害人可以提出民事赔偿。 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酒店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 虽然酒店推诿摄像头不是他们安装的,也暂未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即便如此,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益之一,自然也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酒店在检查房间时,有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但该酒店并未做到这一点,所以这方面是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摄像头是合适安装的,何人安装的,要查明真相,还需要警方继续花费精力。视频被上传到国外网站,已经经过剪辑,源头一时间难以摸清,一旦查出来,始作俑者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那些制作并传播这种视频的人员,已经触犯了制作、贩卖、传播Y秽物品罪,如果他们是以牟利为目的,将这些视频上传到非法网站上,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 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这些视频也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惩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只是为了告诫那些心怀不轨者,在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时,不能抛弃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否则就要自尝恶果。而张先生和李某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例,也提醒人们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防人之心不可无,防物之心也不可无,酒店是第一防线,我们自己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多一份谨慎,就多一份安全。 " i9 j# N1 t& O$ w/ c9 j* Y& U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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