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我胜诉了,仲裁结果也生效了,但现在国航就不想履行赔付拖欠我的工资。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妨碍、干扰正在办理的拖欠工资的执行案件,这涉嫌虚假诉讼。” 11月15日,国航女员工牛女士告诉记者,她已向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也拿到法院受案通知书,法院也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但20天后被告知国航不服仲裁裁决,已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失效。 >>>领导嫌多管闲事 女员工称被国航单方停飞调岗每月发2000元工资 牛女士提供劳动合同称自己1995年参加空乘工作,“2005年国航和我签的劳动合同上写的岗位就是空勤乘务,2005年和我续签无固定期限,也就是长期合同。” 牛女士前夫以前是给国航领导当秘书,她在工作中同情乘务员,乘务员对她挺信任,遇事也愿意跟她说。“乘务员都比较怕领导,看到有空乘受欺负,公司不给续签合同,我老替他们说好话,在领导眼里就觉得我‘别人不说,怎么你老说’?” “从2013年开始,我就向上级领导反映优化管理,合法合规和乘务员续签合同,但领导嫌我多管闲事。” 牛女士承认,她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国航一些问题。“去年10月,中央巡视组来国航巡视,去年12月21号,国家纪委监委公布国航已退休的原党委书记樊某涉嫌违纪被查。” 牛女士表示,从2007年8月开始她被停飞,“我去单位找领导,也不给解决,也不安排地面岗位工作,就每个月给我发2000元的工资。2012年9月,才安排我到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做台账员,岗位级别5B,岗位工资比我当乘务员每月14000元少了2倍多。我不愿意干地面的工作,还是愿意飞航班。” 牛女士认为遭受不公正待遇,“我委托代理律师,就国航单方对我停飞和调岗向民航局领导发律师函。2013年11月,单位就不让我上班了。” >>>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女员工工资差额108万元 为此,今年7月,牛女士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9月4日,国航代理人参加开庭审理。 记者看到,9月1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4第8002号裁决书显示,国航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书,是自2013年至2014年部分时间段的,此后未提交证据证实牛女士因病向公司履行请病假手续,在牛女士不认可其需要病休的情况下,国航公司一直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存在差额,应当予以补足,但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台账维护员岗位予以核算。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裁决国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牛女士工资差额108万余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月13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牛女士工资差额108万余元
* Z7 F6 e+ i8 U6 }; p>>>女员工质疑自相矛盾 “法院已立案强制执行,我被告知劳动仲裁已失效” 牛女士表示,截至9月28日,国航未在劳动仲裁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支付工资。 10月8日,她向顺义区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官复核后,向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国航在这之前并没有向顺义区法院提起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庭才可以审查通过决定立案强制执行。10月10日,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案件风险提示书》,我本人接到后,邮寄提交《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 但令牛女士吃惊的是,10月28日,她突然接到顺义区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助理打来的电话,“通知我说国航于9月24日提起诉讼,不服仲裁裁决,还通知我劳动仲裁已失效,要求我去法院办理撤诉。我将当天手机通话内容录音留存。” 牛女士称,10月30日,她与代理人在法院执行局和法官约谈。11月12日,她收到顺义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制作的应诉通知书。 10月8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就双方劳动仲裁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牛女士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11月11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出具应诉通知书显示,原告国航公司与被告牛女士劳动争议一案9月24日正式立案受理。 对此,牛女士认为这不仅自相矛盾,还涉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目的在于干扰法院办理执行拖欠劳动报酬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如果国航在9月24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应当在9月28日之前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邮寄送达给我,而非是在49天后于11月11日才送达。10月8日,我去法院办理拖欠工资的强制执行,也就不可能通过立案。” 牛女士认为此举违反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损害她的合法权益。假如在9月24日立案,那么她10月8日在顺义区法院就无法立案强制执行。如果国航未在裁决书规定的15天内起诉,劳动仲裁裁决书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女员工“被精神病” 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案从一审二审到申诉均被驳回 牛女士介绍,2019年7月,她所涉“国航监督员”事件之后,她收集证据材料,针对国航相关领导的不实说法,她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侮辱、诽谤罪刑事自诉。 2022年8月8日,海淀区法院经审查予以刑事自诉立案,但未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未提交答辩状。她提交证据材料,2023年2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但未解释哪些证据不足。 牛女士质疑审判程序,她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获立案受理。2023年5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她继续申诉,目前已被驳回。 牛女士认为,国航相关领导利用职务便利打压女职工,在单位散布她用开水泼旅客,被单位停飞并鉴定患精神病,剥夺她的劳动权利。 牛女士解释称,国航相关领导说她患精神病是不实言论,2007年7月份,她是带病坚持工作。 “当时不让我休病假,说空乘怀孕生孩子的特别多,让我坚持一下。7月15日从深圳返回北京的航班上,我发高烧38.2℃,没吃饭,走路都没有劲。我端了一杯水,不小心洒到乘务长郝某的围裙上,她就告状说我用开水故意泼她,说我有精神病。” “领导向十多位空乘调查核实,没有一个人作证,证明我用开水泼她,这是故意陷害。如果公务舱乘客被乘务员用开水泼到身上,应当有医院急诊治疗病历、医生处方和病假条。国航不能提供所涉及的公务舱乘客姓名、航班座位号和联系方式。” 牛女士表示:“我对自己要求比较高,虽然单位不让我上班,但我一直没放弃我自己。我是北师大心理学毕业,我自己报名参加专升本学习,拿到北师大法学本科毕业证,去年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学到很多法律知识。“
2023年9月,牛女士参加全国统一的法考; W1 u7 t% L7 t7 K; I! p0 D/ D& I
“我平时一直关注妇女权益,义务帮助弱势群体,我也在做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公益事业。” >>>国航提民事起诉 仲裁委裁决有失公允,诉请判决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11月16日,记者联系国航一位领导,拨通电话后,对方并未否认其身份。记者询问国航是否接受劳动仲裁结果,对方听后未置可否即挂断电话。记者再打,一直在通话中。随后,对方短信回复称打错电话了。 记者联系国航客舱服务部另一位领导,电话接通后,对方也表示打错了,记者再打,无人接听。此外,客舱服务部办公室一位领导也未接听电话。 记者无奈拨打国航热线,客服人员表示会转接反馈给值班经理。对于国航有无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随后一位值班经理回复称:“很抱歉,我们客票服务中心是对针对客票业务,我没办法直接回答您,如果您有采访的需求,请您将采访函发到我们的邮箱。”值班经理表示,国航有专门负责接受采访的部门。 11月16日,记者发送采访函后,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国航官方的回复。 国航民事起诉状显示,诉请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差额。 事实理由一,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9日工资差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牛女士停飞时间距今已17年之久,其应就停飞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及停飞期间的工资数额予以举证。但在仲裁期间,其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工资差额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情况是,其在停飞前即因个人原因存在长期病事假情况,工资收入情况与其所述并不相符。 事实理由二,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2014年6月至2024年7月16日工资差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4年6月之后牛女士未到岗工作,其亦未再提交休假证明。考虑到其特殊疾病,国航对其按照长期病休进行管理,其未提出过要求返岗或对长期病休安排异议。直至2024年7月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与常情不符。 在按长期病休管理期间,国航向其支付的相关工资待遇不仅未低于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且绝大部分时间远高于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国航认为,自2014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牛女士应就其工资数额予以举证,但在仲裁期间,其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国航认为,仲裁委裁决严重损害国航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允,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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