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回家就到那个电梯门口的时候,人就晕倒了,送到医院就说不行了。” 整容手术后意外死亡 柳女士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的农村,家里有一双活泼可爱的儿女。2020年12月9日上午,在南宁市某综合门诊部咨询整容手术的相关事宜后,柳女士决定贷款4万多元接受多项整容手术。 当天下午,柳女士就接受了双眼皮和隆鼻手术。接着第二天中午,她又接受了抽取大腿部脂肪填充在脸部和胸部的手术。然而第三天出院时,柳女士走到电梯口突然就晕倒了。 门诊部进行急救没有效果后拨打了120,由南宁市城和医院派出救护车将柳女士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当天下午五点多宣告柳女士死亡。听到柳女士死亡的消息,她的丈夫感到悲痛万分,当时就报了警。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因为这家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警方通知南宁市江南区卫生监督所一同前往调查。 经查,该门诊部所属的综合门诊有限公司案发的4个月前通过了审批并增设了医疗美容科。同时,给柳女士手术的两名医生也是在事发前几天完成了备案,被允许执业。柳女士整容手术的抽脂量也并未超过医疗标准。
事发后,卫生监督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差距过大,并没有能达成一致。柳女士的家属将做整容手术的综合门诊有限公司起诉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总额约118万元。
2021年1月13日,原告方柳女士的家属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了尸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柳女士符合抽脂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但被告综合门诊有限公司提出,柳女士应对整形可能导致的后果承担预判义务,仅凭这份鉴定意见,并不能说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法官委托鉴定机构对于整容手术的过错大小进行鉴定,而多家鉴定机构都提出要综合门诊有限公司提供门诊部的诊疗规范。对此,门诊部却迟迟拿不出来。
2021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综合门诊有限公司对柳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共赔偿柳女士的丈夫及孩子100余万元。 判决后,该综合门诊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赔偿59万余元 2023年6月,案件重审时,被告综合门诊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参加抢救的两家医院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两家参与抢救的医院方都对柳女士的手术提出了诸多质疑。第一,频繁持续手术加剧了血栓形成的风险;第二,门诊部没有麻醉科,不能实施二级手术。
然而,综合门诊有限公司则提出现有行业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自己一方没有过错。对此,原告方认为,柳女士是做了整容手术后才死亡的,综合门诊有限公司需要为此负责。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综合门诊有限公司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以及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的结论是,诊疗机构在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风险评估,认为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原因。鉴定机构也对另两家医院参与抢救的行为进行认定,认为两家医院无责任。 2023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综合门诊有限公司应赔偿柳女士的亲属59万多元。 普法时间
Q1: 很多人可能有一些认知上的误区,比如说把门诊部当医院,如果医生建议这个能做,他就觉得没有风险,可以做。您觉得造成这些认知误区的原因是什么呢? A1: 我觉得在于医疗机构有一些不真实的陈述,医生可能会把手术描述成常做的手术,没有多大风险。甚至把像吸脂手术容易发生的肺栓塞这种并发症弱化,可能都没有提,只是在签字的文书里有一些记载。一旦签字,日后发生肺栓塞,医院拿出白纸黑字说,是病人自己选择做手术,所以双方就会产生很大的争执。门诊部也属于广义的医疗机构,但并不是医院。实际上的医院是一、二、三级医院,是被卫健部门评过级的。门诊部诊疗能力,特别是抢救能力是非常弱的。就像本案一样,大家都觉得吸脂手术好像很简单,就是把多余脂肪拿出来,实际一旦这个脂肪粒进入血管,通过循环系统栓塞在肺动脉上,最终会导致死亡。 Q2: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做了两份司法鉴定书,您能解读一下这两份司法鉴定书吗? A2: 第一份认定的是柳女士的死因是什么,而第二份认定的是诊疗行为对死因的参与度。鉴定结论是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认为她自身有一定的原因,比如她的体质因素等导致了死因的最终形成。后期赔偿计算时会把参与度乘到里面作为系数。 Q3: 医美行业发展特别迅速,但良莠不齐,作为爱美之人如何能更好地保护自己,避免出现这样的纠纷呢? A3: 减肥更应该提倡的是管住嘴、迈开腿的健康减肥方式,这种外科的方式是不应该提倡的。今后卫健部门应该让医疗机构针对一些容易产生纠纷的手术做到术前谈话、全程录音录像,客观描述手术的性质,这样纠纷才会真正减少。 _! h! e' ?( l, m8 ]0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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