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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派出所民警抓嫖时女子从空调外机坠落身亡,家属索赔68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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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16:52: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重庆一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某市场二楼门面房内疑似有人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前往房间内将涉嫌违法的两男一女带走调查,之后接到报警,还有一名女子冉某某从涉事房间的空调外机处坠楼后身亡。
冉某某的家属后请求当地公安局对冉某某的死作出赔偿遭拒后,将公安局告上法庭,并索赔68万。
公安局方面认为,冉某某系为逃避抓捕翻窗爬上空调外机,意外从空调外机坠落,受伤死亡,民警系正常执法活动。
家属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冉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冉某某完全有可能是因为突然受到惊吓慌乱躲避导致悲剧发生,且警方到场时有一名男性嫌疑人也在爬窗,警方未能在执法过程中仔细询问和搜查,未能及时发现冉某某的行为,存在失职,应对此负责。
10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以被告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死亡并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案发:民警查处卖淫嫖娼时,女子从空调外机坠落死亡
该案的原告是冉某某70岁的母亲和20多岁的儿子,被告是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
冉某某的家人起诉称,2023年6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南坪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辖区内卖淫嫖娼,随后南坪派出所指派工作人员出警。在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从空调外机处坠落;同时事后,工作人员也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最终导致冉吉芳的死亡。
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被告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原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23年10月29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84174元,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证717元/月支付至冉某某母亲死亡之日止。
被告南岸区分局辩称,该局是依法对辖区内治安违法案件管辖的主体适格。另外,该局对涉案房间内人员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局辩称,2023年6月27日9时许,该局民警在巡逻出警过程中发现,在南岸区某市场二楼一门面房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活动。民警在敲门时违法嫌疑人冉某某为逃避抓捕翻窗爬上空调外机,意外从空调外机坠落,受伤死亡。
民警后将房间内两男一女三名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南坪派出所调查。经查证,有两名违法嫌疑人在房内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还没进行性交易前,被民警抓获。另一名男性违法嫌疑人嫖娼证据不足。
该局认为,冉某某的死亡系个人翻窗导致意外坠亡,警方对冉某某家属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争议: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不当
在庭审中,冉某某的家属一方对公安局的辩解不予认可。一方面,他们认为,警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冉某某是从事卖淫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冉某某是为了逃避抓捕而爬窗,民警当时直接踹门进入,在踹门前未表明身份,房间内的冉某某完全有可能是因为突然受到惊吓慌乱躲避导致悲剧发生。
另一方面,民警有理由发现冉某某爬窗行为但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悲剧发生,应对此负责。
家属方认为,当时民警到达房间后,发现一名男性嫌疑人正在爬窗,这名男性嫌疑人陈述其是去救冉某某的,但民警没有让他说话,没有及时询问房间内是否有他人存在、为什么在房间以及爬窗的原因等情况,导致冉某某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坠落死亡,因其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以及失职。
另外,执法仪显示民警踹门进入过道当时是白天,窗外有光线进入,冉某某正对光线,不应该存在民警所述因走廊黑暗看不清人,同时执法记录仪在晃动过程中都能看清有两名嫌疑人在翻窗,实际上民警在此过程中更能看到两人在爬窗。
同时,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当时民警站在窗边探身往窗外查看,外部监控也可以看见冉某某在同一时间有转身动作,此时间段内因能够明显看到冉某某的身影,即使存在杂物悬挂,但实际上杂物高度是高于民警视线的,同时窗边杂物水平线比窗沿低,民警称杂物使其视线受阻事实上不成立。冉某某坠楼后会发出巨大的声响,且楼层只有2层,楼下目击者喧闹聚集这是异常现象,民警都没注意到,也没听到现场有人大喊跳楼,明显不符合常理。
家属方还认为,事后民众报警之后通知有人坠楼,本案的执法民警对讲机频道存在调错情况,赶到现场冉吉芳已经坠楼11分钟,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执法规则,认真负责对男性嫌疑人多问询两句,对封闭房间进一步搜查都能够及时发现冉某某的处境,从而避免其坠楼或者坠楼后能够及早救治也能避免其死亡。
法院判决:民警执法行为不必然导致女子死亡,不存在不当或者违法
巴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确定了这样的事实:2023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民警在南岸区某市场巡逻出警过程中发现,在二楼一门面房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有3名嫌疑人在房间,于是传唤3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民警接到报告告知冉某某跳出窗外逃避抓捕的过程中失足坠落,受伤死亡的事实。二原告认为被告执法错误导致冉吉芳死亡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不当、是否违法以及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有权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在治安巡逻中发现有卖淫嫖娼的嫌疑,为了及时抓获嫌疑人员和固定证据进入案涉房屋是正常执法办案的需要,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冉某某死亡,被告的该执法行为不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情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以被告执法不当导致冉某某死亡并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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