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哈尔滨的用户周先生向澎湃公众互助平台“服务湃”反映称,在涉及一起426万元执行标的的经济纠纷案中,在向再审法院准备证据的关键时期,他从中国联通营业厅调取的短信详单却缺少了4条短信记录,而这4条短信是案件重要证据。 周先生称,他多次向中国联通投诉、反映均未得到解决。随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后,中国联通最初称无法查询到该记录,“我继续投诉,联通工作人员才联系我说从后台调取出了这4条短信记录,并给了我一个证明”。 对此,中国联通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存在删除用户短信的情况,“是由于发送方为广东移动。按照短信传输路径,这4条信息没有经过黑龙江联通短信中心,所以无法在短信详单中体现出来。” 周先生对该说法并不认可,“如果是路径问题,为什么双方往来的其他短信都能体现在短信详单中,独独少了这4条?”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这是由于短信的发送方式不一样。”
双方往来短信中,有4条无法在短信详单中体现。 用户:短信详单里 少了4条重要短信记录 据周先生介绍,2017年,他牵扯到一起经济纠纷案,法院审理后判决偿还借款235.5万元及利息。“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服,我一直没有执行。” 周先生称,2024年3月至5月,上述案件的原告谢某多次给他发送催款短信。在其中一条短信中,谢某提出的借款数额与当初向法院起诉的金额不符,“他向法院起诉我欠他235.5万元,但在短信里他又自称是115万元,前后不一。”周先生认为,该短信能作为有力证据,证明此前的判决有问题。 随后,周先生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开始着手固定相关证据。 2024年8月20日,周先生前往中国联通哈尔滨市分公司长江路营业厅,调取通话记录和短信详单。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营业厅打印出来的短信详单,与他手机实际收到的短信不符,少了2024年3月至5月谢某发来的4条短信记录,其中就包含了谢某自称借款115万的重要证据。 “我当时就向营业厅质疑,他们没有给出一个说法。后来去中国联通哈尔滨市分公司要求和领导沟通。被拒绝后,我拨打联通客服热线10010、10015,一个多星期依然没有得到处理。”周先生称,自己还曾前往中国联通集团总部,但工作人员让他提交了手机内短信记录、短信详单复印件等资料后,就让他回去等待,一直未有回应。 无奈之下,周先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访接待中心反映。 9月9日,周先生收到了黑龙江联通回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中称,黑龙江联通短信中心在客户提供的4个时间段内未查到上述谢某与周先生的短信记录,因为谢某所使用的手机号为广东移动,建议客户与广东移动核实相关情况。
中国联通信访称无法查到4条信息,建议客户与移动公司核实。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表示,不存在私自修改或删除客户短信记录的情况,“客户要求将短信记录恢复,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 该回应让周先生十分不解。他认为,自己是中国联通的用户,为什么查询自己手机上的短信记录要联系广东移动?自己并不是广东移动的用户,也没有查询的权利。 中国联通:短信路径问题, 不存在人为删除 在继续投诉和反馈后,9月14日,周先生接到了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的10010电话。“对方说短信详情单上没有的这4条短信,可以通过后台网关系统调出。然后就调出来,通过联通客服的微信号发给我了,还有一份短信记录结果证明。”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扫描件,短信记录结果证明称,因为该类短信(外省移动用户给本省联通发送短信)未经过黑龙江联通短信中心,所以未在本省短信详情单中体现,此类短信记录在广东联通短信平台可查。 证明罗列了谢某发给周先生的短信接收记录。证明最后强调:“长江营业厅未展示4条短信详单是由于技术规则因素限制,并非人为操作,黑龙江联通并不存在人为删除短信的问题。” 周先生对此并不认可,“为什么我调取的手机短信详单上,谢某发送的其他短信能显示出来,只有这4条没有显示?” 对上述情况,9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中国联通,工作人员表示会在了解情况后给出回应。 次日,中国联通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存在删除用户短信的情况,“我们根据周先生的要求,已经提供了一份(短信查询)结果证明,这也是周先生本人确认过的,我们也把这个证明给他邮寄过去了。”
中国联通称在后台调取出4条短信记录,并提供证明。 工作人员表示,4条短信无法体现在详单中,是因为根据“通信行业标准YBT129.3-2010”的行业规定。“对方是广东移动的号码,这个短信发送的规则是外省移动公司的短信中心发送给外省联通公司的短信中心,然后到了外省联通公司的核心网,才到我们黑龙江省联通公司的核心网。”他表示,该流程符合行业规定,“因为这4条短信没有经过黑龙江联通短信中心,所以在本省的短信详单中没有体现。” 为何双方往来的其他短信被记录在了详单中,只有4条未被记录?该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由于短信的发送方式不一样,如果发送的短信没有经过黑龙江短信网关,就会导致在详单里无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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