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晚上,李某在空旷的广场上喝酒。经过三轮酒后,李某有点喝醉。在回家的路上,他发现前方有个女孩独自一人走在路上,于是邪念起来,在女孩后面尾随。在公园的一条小路旁,女孩被强行拖入树林,然后李某对女孩实施殴打。 之后,李某抱住女孩企图发生关系,但被女孩拒绝。李某却把女孩按倒在地,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由于在发生关系过程中,李某包皮过长导致包皮破裂流血,李某便把手上沾的血往地上擦拭后离开,女孩也哭着离开。后来,女孩报警。
案发后,经法医学鉴定:受害人处女膜完整,XX无明显异常,下半身无肿胀或充血。 但是,公安机关在受害人的内衣上提取了男性精液,经过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李某吻合。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就此,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强奸事实不存在。
李某在审讯笔录中,如实供认自己脱下了受害者的衣服,然后强行殴打了她。但是,李某后来撤回自己的口供,说自己没有侵犯受害者。尽管他有侵权意图,但他在中途停了下来。因此,没有强奸行为,不应该被判强奸罪。 实际上,即使受害者的处女膜完好无损,也可以确定强奸罪已经完成,而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可以确定强奸罪已经完成。在审讯笔录中,李某多次承认了自己对女孩的殴打整个过程,并且将自己的生殖器官插入了受害者体内。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完成强奸的法律条件,至于被告认为处女膜完好无损的说法,处女膜是否破裂并不影响确定强奸罪的完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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