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碰上挡道,因为按喇叭遭遇多人围殴,全程未还手反击。日前,山西大同44岁马先生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警方刑事立案移交检察院后,检方不仅将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还将一名主要的打人者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案发夜晚 男子开车路过饭店,因挡道按喇叭遭辱骂围殴 9月26日,案发已过去5个多月,马先生至今感觉被打的腿脚还不利索,他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了他开车路过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一家饭店门口的遭遇。 “4月22日晚上大约9点50,我是正常开车路过,当时有两名男子在路中间站着,我开车停顿了10秒钟左右,我以为他们看到车灯肯定会往两边让,结果他俩并没有把路让开,我就按了下喇叭,他们嫌我按喇叭了,就骂脏话,从副驾车窗探进来打我,还冲我扔东西,喊着‘你给老子下车!’,我刚开车门走下车,结果一群人冲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拉扯衣服、掐脖子。” 马先生表示:“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动手的人喝醉耍酒疯,他们殴打我的视频我都有,对方一共是12人,总共有6人动手。当时我车里还有两人,我被打后他们下车制止,一边拍视频,一边打报警电话,但是对方人太多,所以也无济于事,他们受到威胁恐吓,不让拍视频,还抢夺手机。” 马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参与者众多,场面混乱,视频几次被迫中断。
围殴现场 >>>伤情鉴定 构成轻伤,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 马先生告诉记者:“民警赶来时,对方有10人都已经跑掉了,只有两个人在现场。民警让我们两边各自开车到派出所做笔录,后来让我去医院看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我是头上有大包,头部、腹部和腿部严重挫伤,大面积淤青,整条腿肿胀,当时正常的裤子都穿不上了。” 医院诊断证明显示,马先生头部软组织挫伤,腹部软组织损伤,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不适随诊。
医院诊断证明
腿部软组织挫伤
马先生事后从公安机关了解到,对方12人中,7个是山西大同本地人,有5人是外省人,基本都是1991年至1992年出生的人。 “当天是大同本地的请这4个河南人到饭店吃饭,动手打我的6人中,我现在只知道其中3人的名字,其中蔚某和苏某是大同人、王某是河南人,他们都是朋友关系,至于他们究竟是做什么的,公安机关没有告知我。” 4月24日,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振华南街派出所向马先生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民警开始给我说会顶格处理打人者,一个人会拘留15天。4月25号,派出所民警带我去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我自费2000元做了伤情鉴定,5月25号鉴定结果是轻伤,警方又变更成刑事案件。” 5月25日,平城区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责任,现符合立案条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马先生强调说,自己全程没有还手,如果还手就是互殴,“公安机关也说了,现场视频看得很清楚,我一下都没还手,我没打人,没骂人,警方还有路面和饭店的监控视频,我可以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是被打的受害者,包括立案告知书上写的都是我被打一案,我如果当时还手了,这个案件可能就不是这样立案了。” >>>罪名变更 案件认识有分歧,打人男子因证据不足不批捕 马先生表示,参与殴打自己的6人并没有全部都采取措施,“我的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当时只抓了3人,6月2号警方告知我说已经向区检察院报捕,案件已经移交到区检察院,但我从检察院得知,6月4号,暴力殴打我的这3人中的蔚某,就是穿白短袖男子,就被释放了,说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说他不构成犯罪,而且检察院把罪名从涉嫌寻衅滋事变更为故意伤害。” 马先生告诉记者,“公安机关说经过局党委研究,认为蔚某构成犯罪。我到平城区检察院信访大厅,接访的检察官也认为是共同犯罪,说不光是动手打我的,包括在现场对我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的,都是共同犯罪。我本人也请了律师,也说他是共同犯罪。” 马先生告诉记者,“我先后去区检察院不下10次,到第一检察部询问,公安机关认定是寻衅滋事,检察院为什么变更罪名?办案检察官说,他们认知和公安机关不同,他们就是这样认识的,我有全程的录音。” 相关录音显示,办案检察官承认公检在案件定性上认识不同,“改变案件性质在法律上很正常,不是说公安机关办错案,只是对案件认识有分歧很正常。 马先生今年44岁,山西浑源县人,是退役军人,他希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是据理力争我的合法权益,我别的诉求都没有,我希望只要涉及违法犯罪的人都应该受到严惩。” >>>检方回应 “他动手了,他是同案,动手致伤部位不一样” 9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证实蔚某已经获释。 “马先生是被害人,蔚某是被放了,他是动手了,咱们定性他动手致伤的部位是不一样的,而且他当时不是同时打的。我只能这样给你说,他是同案,但是现在只能说他只是嫌疑。” 办案检察官表示,如果按故意伤害,蔚某不构成犯罪,目前只是王某和苏某涉案,只是要追究这两人的法律责任。 这位办案检察官承认,没有向马先生提供相关书面的法律文书。“我们没有规定是要给他提供这个东西(书面),我们没有给他需要做这些说明,我们只是给公安机关就行。”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罪名变更,给他(马先生)已经多次解释过了,他来(检察院)也来过好几回了。” 马先生介绍,蔚某今年33岁,是大同人。9月27日,记者拨通蔚某的电话,询问案发和释放情况,对方不愿多说,“你是谁?你是媒体的,我一会给你回电话,我这会有事着呢。”随即挂断电话,一直再未回复。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量刑标准有何不同? “作为受害者,在遭遇无端暴力后,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保护其合法权益。”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马先生的投诉是合理的。 付建介绍,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侵害的法益不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 马先生在路上受到殴打、辱骂、拦截,上述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并且寻衅滋事多发生在社会公共区域,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财产人身安全,行为人在路上随意殴打路过的马先生,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要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至于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故意伤害罪在一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比如判处拘役或管制等较轻的刑罚。寻衅滋事罪一般量刑幅度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标准要根据情节来判断。 付建建议,马先生如果对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复核,要求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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