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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一加油站被曝无证经营达半年”后续:相关部门称将进一步调查涉事加油站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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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09:32: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金口河服务区加油站) E) y7 P; d; ]: H+ a, m
前不久,有网友爆料,称在四川峨眉山至汉源高速金口河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后开不出发票来,疑似无证经营。 7月22日、9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先后两次在该加油站探访发现,未见公开悬挂任何证照,确实无法开具加油发票。该加油站负责人称,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该加油站从今年1月份开始试运行,目前所有证照齐全,但都“挂在办公室里面的”。 天眼查显示,该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落款时间分别为2024年6月18日、6月25日、8月6日。(此前报道:乐山一加油站被曝无证经营达半年,探访发现仍未公开悬挂证照,多部门回应)调查报道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热议。
. S) ?  a* d" Z$ l9月12日,对该加油站未取得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零售行为是否违规的问题,乐山市经信局始终未予正面回应,称该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但已取消对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事项。乐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将对该加油站的相关经营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 n% g7 m. y7 A5 Z! N8 L

3 h/ v1 j$ }4 X7 c7 v' K( G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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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u/ }  _: ]( p9 l, i加油站试运行期间还能对外经营?; X* Z/ ]  ~4 C6 }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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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汉高速公路是深入小凉山彝族地区的交通大动脉。蜀道集团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12月29日,该高速公路全线建成通车,开放金口河服务区、龙池服务区(峨眉至汉源方向),具备加油、停车、卫生间服务功能。记者在金口河服务区加油站探访时,该加油站负责人称,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该站从今年1月份开始试运行后对外销售,但其始终未出示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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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8 k/ `  w% E  H. i% A( K; L天眼查显示,该加油站于2024年6月18日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月25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新增 “成品油零售”许可项目,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则是8月6日才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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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成品油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乐山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采访时承认,知晓该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即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的情况,但认为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其试运行,所以该部门也未加以干涉。  ]& K4 S1 k. M1 A2 o

) ?( n/ }/ I$ O, Z+ R9 D$ r* w对此,网友们进行了热议。有部分网友认为,作为一条新建成的高速公路,那么长的距离,如果加油站没有同步建成开放,肯定不方便,试运行期间对外加油能给过往车辆带来极大便利。不过,大多网友认为,安全肯定比便利更重要,作为特殊行业,加油站未取得相关证照就打着试运行的幌子对外经营,存在太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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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表示,从此前当地经信、应急等部门的表态来看,对于“试运行”期间加油站到底能不能对外经营,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有点不可思议。7 C6 y' D" {0 p" c4 o0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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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2 x& m2 @+ T% T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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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试运行,能否对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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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5 E- n/ d1 v& X! g, c  I此前,乐山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规定,新建加油站是可以试运行的,也可以对外经营销售,并称“不运行怎么知道设备好坏,应急管理部门没有明文规定试运行期间不允许销售”记者查询发现,上述规定中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p3 L7 ~. y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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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均表示,该加油站的“试运行”即为上述规定的“试生产”。+ N6 c4 A- N2 t( A

! M; B4 v- ~5 j. v& s在金口河区应急管理局,记者见到一份该加油站报备的试生产方案,专家审查意见中载明2024年1月2日公司开展了“内部试运行方案评审”并确认满足试运行条件。试运行日期为2024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 Y/ t8 m0 X) B: Q4 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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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专家审查意见结论为,加油站应就以上所提出的试生产方案和相关附件及现场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复核确认后,方可投料试生产。但该报备资料中未见专家组复核确认的文件,而对于具体的试生产方案内容,工作人员则表示,企业不愿给记者看。, K  W5 @7 F  A* _

( W& u1 t# F' T' D+ {据了解,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于2022年6月联合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其中关于“项目试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的章节,明确要求投料试车中,“企业应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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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 ~6 h2 S$ P! P

+ K1 l& i( H* @; r% r6 }2 \  S未取得相关证照,加油站能否经营?( J  n' F0 O4 E% A

: A' e. M: D8 _9 B$ `0 L根据《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任何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前(含新建、迁建加油站试生产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上述暂行规定还要求各市(州)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经信部门依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立足行业管理职能,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z# t8 S; a' J  m6 C+ E. Y' I+ B; {7 R

/ W: N( u$ h$ X  R! y: b9月12日,对该加油站未取得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零售行为到底是否违规的问题,乐山市经信局始终未予正面回应。该局回复称,该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但已取消对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事项。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1 `1 R" F  Y/ i5 x$ ^8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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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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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 n& t  @8 C  {2 e  T. |对此,乐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新建加油站要求必须试生产,根据试生产情况,运转正常才能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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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局危化科工作人员此前回应“试运行可以对外经营销售”的表述,该负责人表示,这说法有问题,已经把工作人员批评了,“试运行期间能不能对外卖油,如果主管部门有要求不能经营,肯定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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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加油站不对外经营能否完成试生产?该负责人先表示,有难度,全系统储运以及安全设施没办法连贯起来。当记者提出“加油站内部车辆一样可以完成加油流程”,该负责人又表示,这个解释很合理,这也可以完成试生产,“我们没有要求必须对外经营。”" r- Z! J& n. W2 N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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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采访中,该加油站工作人员、负责人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均证实,该加油站从今年1月即开始试运行对外经营,6月18日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此行为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7 y' r# J; ?4 Q; l0 `  c( I! y4 y

! t7 A. L# S5 `6 U- D9月12日,乐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表示,该局已和经信部门以及金口河区进行了对接联系,将对该加油站的相关经营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4 C( L3 J9 t; n9 H' k  d/ f- Q) O

, x' }$ v$ G- x! b# r, s" i& D* o3 m- I有加油站试运行期间无证经营被罚20万。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发现,新建加油站在试运行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便对外经营被罚并非个案,甚至有企业不服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被应急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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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宣恩县人民政府官网一则公示显示,宣恩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进行试生产,存在对外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该加油站被没收违法所得7019元,并处罚款10万元。  o) I! ~& z2 c0 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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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显示,西宁市湟源县某加油站于2019年5月10日至30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出售汽油、柴油,被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845元、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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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不服,认为已完成试生产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已向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批准可以运行,故试生产期间经营行为合法。该公司向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向该公司发出执行催告书后仍未履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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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允许企业进行试生产阶段和允许企业对外进行经营,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有不同要求,试生产阶段是危化企业在正式营业前必须进行的安全生产的检测、检验阶段,其目的是保证后期的安全生产,查找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非允许企业在此阶段对外进行经营,只有通过试生产阶段的各项检测后,才能取得对外经营的许可,国家对危化企业的经营实行的是严格许可制度,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形下,禁止对外进行经营行为。该公司在生产阶段进行的对外销售行为,已经明显违法,故对其处罚并无不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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