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 G1 K+ N/ k1 f0 k4 o
0 N8 L ]% Y1 {& w& c3 l. Z) g/ T 小明的父母离婚时,约定小明由父亲徐先生抚养,母亲吴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当小明上小学后,学习、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支出有所增加。吴女士辩称,离婚时徐先生答应只要签字离婚即可,现徐先生违反离婚协议,因此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小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结合小明生活所在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判决吴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980元,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 q" V* C! s/ [/ |% X' f) u$ c* U, } ^* T
法官说法1 g5 D+ C8 |2 h4 @$ e0 ]* l5 y
7 g" J& P* i2 j4 z b7 r5 t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双方离婚时约定吴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但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为保障小明顺利完成未成年阶段的学习生活,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明的诉讼请求。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L- i m$ }2 W( k& ~
% Q$ @" Y: N Z7 O. F$ l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终结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终结。抚养费作为确保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必要开支的重要来源,不仅关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涉及父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在处理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即使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费达成协议或已经过法院判决,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将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抚养费数额,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O) I5 G4 v3 k- ~$ N9 T/ L8 u
^9 \. P. W' A3 v1 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