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536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苹果手机太贵不敢偷,不料偷了块28万的表!小偷误判该减轻刑罚吗?

[复制链接]

6万

主题

6万

稿子

19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9719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21 18:51: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浙江嘉兴,一男子在车库拉车门盗窃,看到车里有一个苹果手机和一块手表,男子感觉手机比较贵不敢偷,于是偷走了自己感觉比较便宜的手表,结果这块手表是失主花了27.9万买的。 嘉兴南湖公安只用7个小时就将男子杨某抓获。' ~8 f; T1 h) a) V( c# g& c7 A$ Z0 X
杨某解释称,当时看到苹果手机比较贵,就想着偷个便宜点的,看手表表带是橡胶材质的,觉得价值应该不高,即便被抓也不会拿他怎么样。但杨某彻底想错了。目前,他因为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许多网友认为,这不是贵贱的事,是不该伸手的事!也有网友表示,本来想干票小的减轻罪责,不料却干了票大的,这下摊上大事了!
* K- {9 g4 |4 u$ \7 X- H1 p; M8 C% L
还有网友疑问,类似对于盗窃金额的误判,可否适当减轻刑罚呢?极目新闻梳理发现,小偷对所盗物品价值的误判,会否影响刑罚,此前曾在法律界引发过讨论。3 E/ y8 [. F* y7 q1 _

- o5 C/ F) d  S4 M+ N类似案例是:女子沈某在与男子潘某开完房后,顺手将潘某放在床头柜的一只手表拿走,她认为该表仅值六七百元。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本案的分歧在于,沈某的盗窃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不能让行为人对其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手表价值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是否有所认识为转移,即沈某所犯之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 v. T! K1 e# T0 Q3 W0 q# ^

% x9 w0 L7 {+ M+ B$ Y4 s/ T有法官认为,沈某所犯之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在量刑上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别减轻制度。理由是:主客观统一是相对的,绝对的主客观统一无法实现。刑法第264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乃是指被损害法益的实际价值,若按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价值来定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则无疑是将量刑的标准由客观变为主观,显然不妥。但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又似乎对行为人不甚公平。+ s4 A  e1 w  ^6 n: n& P8 M3 B

: U5 i) D) T$ Y如沈某认为手表仅值六七百元,没想到手表价值竟高达12万余元,对其按数额较大之盗窃罪论处不妥,然而按数额特别巨大之盗窃罪论处又有违国民的一般法感情。3 u, u8 a/ ]. R
- d, E: E% h/ h7 }4 d
沈某以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档法定刑上量刑,但考虑到沈某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7 u7 c* f/ b7 c: r; X# w% Y9 f: _, r8 z, m6 f+ R) W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12-4 15:46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