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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嘉兴,一男子在车库拉车门盗窃,看到车里有一个苹果手机和一块手表,男子感觉手机比较贵不敢偷,于是偷走了自己感觉比较便宜的手表,结果这块手表是失主花了27.9万买的。
嘉兴南湖公安只用7个小时就将男子杨某抓获。
+ D( d, f3 L9 z杨某解释称,当时看到苹果手机比较贵,就想着偷个便宜点的,看手表表带是橡胶材质的,觉得价值应该不高,即便被抓也不会拿他怎么样。但杨某彻底想错了。目前,他因为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许多网友认为,这不是贵贱的事,是不该伸手的事!也有网友表示,本来想干票小的减轻罪责,不料却干了票大的,这下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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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疑问,类似对于盗窃金额的误判,可否适当减轻刑罚呢?极目新闻梳理发现,小偷对所盗物品价值的误判,会否影响刑罚,此前曾在法律界引发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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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7 {9 E, Y* O5 @$ R+ W! J类似案例是:女子沈某在与男子潘某开完房后,顺手将潘某放在床头柜的一只手表拿走,她认为该表仅值六七百元。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本案的分歧在于,沈某的盗窃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不能让行为人对其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手表价值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是否有所认识为转移,即沈某所犯之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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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官认为,沈某所犯之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在量刑上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别减轻制度。理由是:主客观统一是相对的,绝对的主客观统一无法实现。刑法第264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乃是指被损害法益的实际价值,若按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价值来定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则无疑是将量刑的标准由客观变为主观,显然不妥。但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又似乎对行为人不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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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6 Q3 |9 U% B: i+ Y7 Z如沈某认为手表仅值六七百元,没想到手表价值竟高达12万余元,对其按数额较大之盗窃罪论处不妥,然而按数额特别巨大之盗窃罪论处又有违国民的一般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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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以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档法定刑上量刑,但考虑到沈某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l3 `; O2 o4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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