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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起诉物业索要停车收益,法院判决返还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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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8 16:13: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业委会起诉物业索要停车收益,法院判决返还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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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出小区被收取的停车费,属于物业公司收入,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收益呢?近日,福州中院对一起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340余万元的地面停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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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物业公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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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P7 j2 }, _& j+ N! |# A5 S向其索要停车费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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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w" q9 ?2 I9 G事情发生在福州市仓山区吉苑小区。这是一个近20年的老小区,自2005年建成入住以来,一直由福建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银典物业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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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E" u5 t) `5 [- |4 M( _周剑锋是第二届福州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他向记者提到,银典物业公司管理的时候小区环境并不好,停车也毫无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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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材料显示:2005年8月,吉苑小区开发商委托银典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含车辆的停放管理,室外机动车每辆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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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银典物业公司,次日银典物业公司撤离吉苑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N& i9 B2 ^$ ]# V-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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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早在2019年的时候,吉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就曾表决是否要起诉银典物业公司,由于业主大会没有得到三分之二的业主赞同,这个提案就被搁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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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5 u3 {, F: R/ b“诉讼时效就三年,再拖下去,这个案子就没得打了。”心系业主利益的周剑锋卡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当机立断请了律师团队,起诉银典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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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0 o7 o3 ?# v2 f' L$ {4 `周剑锋说,这个案件侵权时间跨度大,业主手上证据少,胜诉难度大,诉讼过程并不容易。8 S: E$ B' k) C9 W! K

( o$ G, T3 H* Q' _& W. s4 B周剑锋回忆道,小区的公共收益组成有广告收益、摆摊收益和停车费收益。由于广告和摆摊收益并不多,也不好追溯,他们最终决定从小区停车收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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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d! k# s5 g3 p* v5 Y/ _' e- w0 M2022年5月,经过多方咨询,以及检索了很多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的相似案例之后,才正式起诉。业主们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其撤场之日期间,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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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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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V0 c# v, ]- W0 F支付业委会340万元停车费  j" U& n9 S' x

$ J" s% B' \! w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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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j0 \" \. p* T法院认为,涉事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共计340余万元。' V( U+ h; {3 m*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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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涉事物业公司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k( F. ~% n/ ^' i

% H! R7 k' d' @2 _3 b1 W+ o0 y.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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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州中院公众号披露,该案一审法官、仓山法院三级法官刘培玲指出,本案中,小区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有关于地面车位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是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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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z' q: `0 t0 _% d因此,法院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3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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