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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过虐待女儿诉请法院把抚养权转给前妻,前妻不服判决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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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9 17:3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男子陈强(化名)每隔两三天就用电线、皮带、棍棒等殴打女儿,还主动向法院提供女儿被殴打后身上受伤、嘴角流血的照片以及殴打女儿的多段视频。为让前妻抚养女儿,他提起诉讼,证明自己不适合抚养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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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h# _) c9 O+ t5 Y& x7月8日记者从涉案民事裁定书中获悉,此前,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一审获判。法院判决女儿小雅(化名)随其母亲王红(化名)共同生活,后王红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 {% j; `2 V; j% ~5 e2 g. ?+ _

4 v; v% D% g3 S" j3 R/ F+ Y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工服务机构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代为申请小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陈强对其女儿小雅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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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E1 m- L+ O" {6 j* a4 P上海普陀法院经审查发现,陈强与王红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生育女儿小雅,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雅由陈强抚养。2016年,陈强提起诉讼,要求小雅随王红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后未予支持。2023年,陈强再次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仍要求小雅随王红共同生活。该案审理中,上海静安法院委托社工服务机构开展社会调查,社工服务机构出具家事调查报告,载明“男方对未成年人有多次殴打情况,且有公安出警记录,奶奶证实因殴打未成年人男方被警方拘留一天一夜”。! n3 x( C+ n# J  C9 X

: G2 P6 }, ^4 y, d0 y陈强还自述,其每隔两三天就用电线、皮带等殴打小雅,最严重的一次,小雅去学校都是一瘸一拐的,但没有为小雅去验过伤。陈强主动提供小雅被殴打后身上伤痕和嘴角流血的照片、陈强用棍棒殴打小雅的多段视频等,作为其不适合抚养小雅的证据。小雅则表示:“老师提到了(我)在校的问题后,会被父亲打。因为不做家务,也会被打。经审理,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小雅随王红共同生活,后王红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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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陈强的家暴行为,社工服务机构向上海普陀法院申请表示,在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的家事调查中,社工发现被申请人陈强作为小雅的父亲,对女儿小雅不尽抚养义务,且有殴打和虐待小雅等违法行为,对小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女儿小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陈强对其女小雅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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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法院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法律禁止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殴打行为。被申请人陈强作为女儿小雅的父亲,在与小雅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多次暴力殴打未成年人小雅,严重侵害了小雅的人身健康权,该行为在违法的同时,也有违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立即予以禁止。申请人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的女儿再实施家暴,系其承担社会责任并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s0 `  U& ]5 S; E% g- x, B

+ k# b! N" Q- A1 {: @因此,今年3月1日,上海普陀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强对女儿小雅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殴打、恐吓、冷暴力等行为)。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陈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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