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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同班同学暴力磕断门牙 家长想调班学校称“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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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24: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孩子在番禺某学校课间休息时用保温杯喝水,突然遭同班同学袭击杯子底部,致使下颌前牙折断,经医生诊断为永久性损伤,经警方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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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在同班的三年多时间里,该同学数次对他家小孩做出单方危险的举动(包括用笔扎手、当众扯掉裤子、触碰生殖器官、起绰号等),家长提出调班要求,却被校方拒绝。表示不调班是基于对全体孩子心理情况的总体考虑与评估,而且之前学校没有过调班先例;学校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后,得到回复也是“调班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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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1 g  j/ r& Z& t/ E6 w7 ~  有律师指出,学校对于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有学者则认为,此类事件的妥善处理关键不在教育部门,而在于公安部门;因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应该有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门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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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X) ~! A" l/ z  孩子遭同学击打致牙折断 类似危险行为多次出现8 {' x9 Z/ d# J) E1 I

- s* h- h- b) `  或许早已有“预兆”,但事情仍是来得太突然。* F1 ?2 Q. S3 h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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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孩子被另外一个孩子把牙搞断了。”3月6日早上,黄宇接到班级老师电话,其表示课间休息时,小黄正用保温杯喝水,忽然遭受同班同学袭击杯子底部,致使其下颌前牙受伤折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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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闻此消息,在让妻子急忙带孩子去医院检查的同时,黄宇第一时间报了警,并前往学校了解具体情况。 3月6日,番禺区中心医院诊断结果。
4 T- h! F! d) u1 N* u4 E  “创伤性牙折断”,病历本上的这几个字,映入眼帘。据介绍,经番禺区中心医院医生诊断,断了的牙不会再生,系永久性损伤,需要等孩子成年后再进行补牙整形。同时,目前牙神经外露,需看愈合情况再确定是否需要根管等治疗。“后来,伤情经鉴定,办案警官口头告知伤情等级为‘轻微伤’。”+ w, `8 G$ N9 F; 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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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宇说道:“在过去三年半时间里,这个孩子似乎定向地对我家小朋友做出一些让我们感到担忧的危险行为。如果说过去的种种行为只是‘未遂事件’,那这一次已经变为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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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其描述,自小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始,该同学小程已多次对小黄做出一些极具伤害的行为,比如触碰隐私部位、扯掉裤子、用笔扎手、戳眼睛、下楼时推小黄摔坐在楼梯上等。“每次我都按学校的要求,向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沟通、反映情况,但还是没防住啊。” 早在2020年11月,该家长就反映过两个孩子的“纠纷”问题,老师则回复会马上处理。在黄宇提供的聊天记录中看到,2020年11月(一年级第一学期),他就向老师反映,“小程总是说小黄是猪头,小黄如果回复他才是猪头,小程会动手打他”,因此希望“请将两人的座位调开”。而老师也表示“这样的行为非常不好”,会马上处理并与小程父母沟通。2021年12月,黄宇又向另一位老师反映,小程对小黄有“打眼睛”“用笔戳手”等行为,该老师回复称已跟孩子家长沟通,家长表示“会严肃教育他”。' s, m. F3 q* y6 ^7 l  @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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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类似的情况已有多次,黄宇非常担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其实我问过我家孩子,我说学校老师表示你喜欢和小程玩,但他说不是的,平时都不太喜欢和小程一起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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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 F4 I7 R% Y$ m8 Y% n  诉求8 {4 y( {4 H) U; g2 G" l* a6 t1 W

1 z5 S7 ~! O- Y  为防范未来可能遭受的伤害 家长希望将自己孩子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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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q9 u; G& y  f, L  “我们的核心关切是如何排除未来伤害。”当前,黄宇与小程一家已达成和解协议,但与校方的沟通却并不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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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孩子的受伤让黄宇一家倍加心疼,那学校对此事的处理则更让他们难受。 去年年底,家长再次向老师反映相关问题,老师表示会将两人“分开坐”。5 i4 A5 ]. |8 H0 ?
  3月6日事发当晚,黄宇就通过微信向学校以及对方家长发送了《关于牙齿受到永久性损伤的主张》并主动提出与校方沟通的诉求。在第二天(3月7日)的沟通中,他向校方递交了主张的书面材料,并提交了自一年级上学期以来、过去三年半时间里多次与学校老师沟通,小程对小黄作出的多次伤害性危险行为的沟通反馈记录等。同时,他向校方陈述诉求:为了防范未来可能遭受的伤害,请校方将两个孩子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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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u$ ]6 Z9 _8 o0 Q  “其实我的诉求很简单,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不希望将来还会再发生这类情况。作为一个家长,我非常担心孩子的未来安全,我能想到的处理方法就是分班。”黄宇告诉南都记者。4 m# g( [6 n+ k: u, \- E% K1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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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校方并未答应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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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7 i: o8 a- ~- I9 e  “经过校方综合研判,也上报了教育局,明确了这一次两个孩子都不会进行调班。如果还有其他诉求,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3月18日,该校一位工作人员致电黄宇。在通话录音中,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决定是在联系了部分家委、也听取了一些孩子的意见后做出的,调班不仅对一个孩子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原来班级以及新调整班级的教学秩序也会产生大的影响。8 E6 R, g; C  q3 O0 V$ }- o. @! A  ~

+ y5 U# B0 G) Q! Z/ O) G  3月22日,番禺区教育局工作人员也与黄宇电话联系。在通话录音中,工作人员称:“考虑到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未来发展,学校建议当前班级的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并将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希望家长能够理解学校的决定。”9 k+ m& l0 \& c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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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的回复,黄宇并不满意。在他看来,诸如“加强安全教育”之类的承诺过于宽泛,如何把安全措施落实到细处却只字不提。而校方的态度让他更担心,未来两年多时间内会不会再次发生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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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W, H) Z! n9 U  回应/ n- T! y, f& S6 F2 |

: T" @1 r% T: I  学校称积极与各方协调 但“调班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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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6 h) S$ Y, z% \+ h, m  3月25日通过黄宇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学校工作人员,其证实了该事情确有在校内发生。为此,学校有做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并进行一系列的协调工作,包括积极与双方家长、派出所、区教育局等协调。上一周,双方家长也签订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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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在协调过程中,每一天都有和双方家长沟通,对班级的老师和学生也有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把两个孩子的座位分开,所有任课老师在课堂上都会关注这两个孩子的情况。# f/ k* o/ Z8 ?- @7 B+ j+ w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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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针对家长反映的“不调班”问题,这是学校基于对全体孩子心理情况总体的考虑与评估。另外,调班在该校乃至各个学校都没有出现过,学校也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申请,但认为调班不合适,相关情况也向家长做了回复。致电番禺区教育局德安与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表示,区教育局目前已派专人负责处理此事,来龙去脉该负责人比较清楚,可以直接向他了解情况。不过,截至发稿前,南都记者通过区教育局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尝试联系该负责人,但对方始终没有接听电话或回应。' C; N* E/ h& A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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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法) t3 F# Q' F. B# J/ q0 X# E

( N; E. P9 N  v% C$ ~  f) ]  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义务! k6 ^! F8 z  o3 B

+ P) O; F. f2 f: Z& V# \  在黄宇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有老师表示两个小孩“有点‘相爱相杀’那种感觉”“有些小打小闹”。那么,孩子间的“打闹”与“欺凌”有何区别,两者的界限如何界定呢?3 p8 n" w$ i; \( |

' D& j+ Y% a4 D  对此,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同学之间的打闹或争执,如果没有造成较严重后果,一般不会构成法律上的欺凌。如果出现了以欺压、侮辱他人为目的人身攻击或其他形式的侵犯,尤其是当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带来心理压力时,就超出了正常的同学交往范畴,就可能构成欺凌。”3 F. H  J/ J. C% o# G  Z, R7 M

/ J5 x7 l5 s$ l/ R  “两者的区分标准是:只要一方喊停,对方停手,就是游戏;一方喊停,另一方继续违背对方意愿行动,就是欺凌。”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立法学会理事管华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欺凌”与“暴力”也有所区别,“欺凌”的形式较为多样,除了身体暴力,还有语言暴力和网络暴力等;一般“欺凌”是反复多次的,而“暴力”则是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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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b6 \* L1 t- @  学生欺凌和暴力通常表现为以强欺弱、以大欺小、以多欺少。其中,肢体欺凌和暴力是所有暴力中最易辨识、也最令人恐惧的一种形态,其表现形式为:推、打、捏、掐、踢、撞、咬、抓、挠、扼喉、吐口水、拽头发等攻击与胁迫行为;其后果会对受害者身上留下伤痕,心理上留下阴影。% a5 M9 d/ b1 _& G; q7 F! r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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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管华看来,诸如“小孩子打架,有什么大不了的”“这只是一个过分的玩笑而已”“小孩子不懂事,下手不知轻重”等话语,很多人从小就听过,它是大人处理纠纷的常见方式。看似轻描淡写,无关紧要,小事化了,殊不知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其中,对于欺凌者,等于直接纵容了欺凌行为;对于受害者,不仅身体受伤,心灵的伤害更严重。廖建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对于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这个案例中,学校或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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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建勋建议,家长一方面可以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要求学校和对方家长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沟通协调不成,家长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要求督促学校加强管理和教育,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进行干预。0 x' P* N. D& e+ I

% w) T/ |* H  B% U# D+ f; u  “对于类似事件的妥善处理,关键不在教育部门,而在于公安部门。因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应该有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门的介入。”管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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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文中黄宇、小黄、小程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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