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北京三中院公开了一起女子追回丈夫在婚姻期间内转移给第三者共同财产的案例,其丈夫被发现时,已向第三者金女士及其母亲共转账近四百万元。为此,作为妻子的李女士无奈之下将金女士和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针对其诉求,北京三中院最终判令金女士和母亲全额返还收受的赠款。
北京三中院案情:男子婚内向第三者及家属转账四百万从北京三中院了解到,李女士与丈夫胡先生结婚十年,随着胡先生的事业稳步发展,出差频率也随之提高,李女士对此并未放在心上,只是发现丈夫开始热衷于抱着手机刷短视频。直到有一日,李女士发现胡先生名下银行账户有一笔数百万元款项的转出记录,而收款人竟是胡先生常用短视频平台的一名年轻主播。
, z; J' A2 ~& a" E# } 在李女士的责问之下,胡先生方才承认,其在不久前已与该名主播金女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时常以出差为由前往金女士的居住地,为了向金女士示好,胡先生已向金女士及金女士的母亲共转账近四百万元用于金女士购房和装修,用上述资金购买的房屋已经登记在了金女士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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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7 u) K4 m3 B3 K6 J. _5 J 李女士震惊于丈夫瞒着自己擅自处分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无奈之下将金女士和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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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金女士抗辩称,自己是抱着发展结婚对象的目的与胡先生交往,并不知晓胡先生已婚,不存在插足他人婚姻的故意,而且她作为主播收入颇丰,与母亲收受赠款也是为了考验胡先生对她的感情而并非图财,因此不应当返还款项。胡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除了承认自身的过错外,其还表示金女士一开始就知道他的婚姻状况,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5 B- C7 F0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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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金女士和母亲全额返还收受的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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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名下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胡先生未经配偶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构成无权处分,且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赠与钱款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r5 ~' ^; O" c; G/ y; \) Y: e! K B: S4 I
2 l$ [- U8 M& B, N+ Z g3 J 法院认为,金女士虽主张对胡先生的婚姻状况不知情,但结合二人之间的显著年龄差距、实际交往时间仅几个月、金女士在交往前即收受百万元赠款并用于消费等事实,难以认定金女士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符合男女正常交往的情形,因此法院对金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并最终判令金女士和母亲全额返还收受的赠款。& K5 n( A; R: `' g0 u! k%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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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案件,北京三中院的法官做出了提示,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在处分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协商、合理支配。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指的应是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享有概括性的权利,在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将这一规定理解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享有独立支配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尤其当此种无权处分行为还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时,同样会导致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在处分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第三方应当将财产全部返还。
, w ?, `7 x1 x! L' b! v2 `3 j 需要注意的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与家事代理制度并不冲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支出与花销,任一方均可以正常处分和支配。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维持家庭经济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之间利益平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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