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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某林贪腐案二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作为时任中国建设银行(6.840, -0.02, -0.29%)庆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多条规定,为百合公司和大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8598亿元。5 C" K1 M* g( J5 z; `% d
一份2021年的罚单揭示了该案被告身份,杨某林系杨统林。2021年1月,原庆阳银保监分局发布的处罚表显示,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到位,中国建设银行对杨统林及其余二人给予“警告”处分。2 ?" z( u* G0 _5 x+ l
1 G) _: l Q! K$ S# k& U: s5 B 简历显示,2019年3月,杨统林调离工作了近20年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简称庆阳建行),出任建行甘肃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20年3月,杨统林调职平凉建行,出任党委书记、行长,并最终在此落马。. W- F& w% D! X$ j. p
6 E0 P7 Q/ e9 N3 U; E6 ] 裁判文书披露了更多具体细节。2014年3月,杨某林向百合公司发放国内保理贷款1亿元。具体来看,在百合公司的贷款操作中,杨某林未赴往现场对百合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抵押物等重要贷款资料进行核实,导致该公司三次贷款均采取虚假面签方式通过审核。1 V% f! {4 o, h.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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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前期贷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杨某林通过违规操作,先后在2015年、2016年向百合公司违规分别发放国内保理贷款5000万元、再融资贷款3898万元。5 F8 u& H+ n9 u( c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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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贷后风险处置工作中,在发现面签程序造假后,杨某林仍未引起足够警觉和重视,既未启动调查处置程序,也未作为重大风险事项汇报,致使贷款发生三次逾期。截至2021年12月30日,百合公司尚欠庆阳建行906.12万元利息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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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7 \- N. E0 B6 e4 y4 f 在给百合公司违规放贷后,杨某林并未收手。2015年,杨某林通过类似违规操作,为大洋公司发放贷款9700万元。大洋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而由于大洋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虚假的担保资料,抵押物并无实际法律效应,截至2021年12月30日,造成贷款的2632.87万元及利息816.52万元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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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u; T& B% J7 \ 西峰区法院还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杨某林利用职务之便为大洋公司办理贷款准入、评级、授信、发放中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现金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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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2015年2月,顾某的第一次行贿时,先将一箱茅台酒取出其中2瓶后装入20万元现金密封,在庆阳建行家属楼后巷子口送给杨某林,杨予以收受;在随后的行贿过程中,顾某改用西凤酒纸箱送钱,每次100万元整,共行贿4次;2017年春节前,顾某最后一次贿赂,改为在纸袋中将20万元送给杨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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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J5 K! O% t5 a7 g0 T! v4 I/ s 裁定书显示,杨某林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9月18日被庆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3月18日,其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庆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2 \* _# h& ~; {' i-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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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对杨某林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并追缴杨某林违法所得440万元。法院认为,杨某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0万元,构成受贿罪。同时,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86亿元,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b0 v) [. K( c+ P& d' T. c3 T3 }' b3 r$ j
0 E& s" j, y- q6 c% C 杨某林方则辩称,一审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有误,该案审理时“未对西凤酒酒箱做能否装下百万现金的侦查实验”,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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