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中院(2020)辽05民终1128号文书载明,“律师经纪人”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 网络截图 ! p. y2 ^1 P7 d' p1 J9 s$ F( j: v' J$ f
在裁判文书网记者检索发现,虽然有“律师经纪人”代理辽宁省相关诉讼案件的情况,但辽宁省本溪市中院出具的(2020)辽05民终1128号裁判文书载明:“律师经纪人”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身份,并列出三点理由: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FORMAT_LT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FORMAT_GT_##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可以归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单位工作人员、公民。此种规定应当属于排他性的规定,不属于该范围之内的人员,诸如“律师经纪人”等类似身份的人员不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二是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有国家司法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件。但其所持有的‘律师经纪人证’仅为“某法律服务平台”认证,该平台并非政府机关设立,该认证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按照字面解释“律师经纪人”的性质定位应当为“经纪人”,而非“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所作定义,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三是本溪市司法局也不认可“律师经纪人”参与诉讼代理案件的资格。, X: G9 c' V+ \2 j7 Z& R
: Q6 t- w1 X H: W6 h3辽宁省民政厅:介入调查辽宁省经纪人协会2023年3月6日,辽宁省民政厅官网发布了对“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行政处罚决定(辽民罚决字〔2023〕第(002)号)。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协会推荐非本会负责人和不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了(2022)辽01民辖163号、(2022)辽03民辖终99号、(2021)辽0106民初16954号等多宗案件,其代理事务构成“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违法行为。辽宁省民政厅对其作出停止活动6个月,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