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养女儿的父母,因为担心女儿嫁到夫家受歧视,往往会给与价值不菲的嫁妆。但爱子浓情,是否就是“给钱”这么简单?这其中又会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嫁给“985大学”的高材生 小娟的父母在浙江经营着一家纺织企业,家境殷实。作为家中独女,小娟从小吃穿不愁、备受宠爱。等到了适婚年龄,父母就张罗着给小娟找对象。后来,有朋友介绍了隔壁县城的小陈,小陈是当地唯一考上上海“985大学”的高材生,他本科毕业后直升了本校研究生,人也长得清秀俊朗,还有1.8米的身高。 小娟的父母一见到小陈,就认定他就是他们心目中乘龙快婿的模样。在父母的大力促成下,恋爱不到两个月,两人就按照当地的习俗办了订婚宴,并且同居生活了。不久后,小娟怀孕了,她的父母喜出望外,要求小两口赶紧登记结婚,迎接新生命的诞生。 这时,小陈提出,他硕士研究生快要毕业了,从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他想在上海买房,未来在上海生活。小娟的父母觉得上海是国际大都市,女婿有留在上海打拼的志向,那是好事,对女儿和孩子的将来都好。于是,小娟、父母和小陈一起选中了上海市中心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豪宅,地段、房型、品质都不错。但在决定签约时,中介告知因小娟没有上海户籍,也没有在上海缴纳社保的记录,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房子只能先登记在小陈一人名下。 父母开始有点犹豫,毕竟房子的价格不菲,但转念一想,女儿女婿连孩子都有了,都是一家人,登记在谁名下不都一样吗!于是,父母当场拿出5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此后又陆续将首付款打入小陈的账户内,由小陈出面签订购房合同、申请贷款,房产证也登记在小陈一人名下。 买好房屋后,小娟和小陈在上海登记结婚,小娟父母为了让女儿住得舒心,又另外拿出100万元,按照小娟的喜好将房屋装修一新。房屋的贷款人虽然是小陈,但小娟父母每月都会提前将钱款存入小陈的银行卡内,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小娟则留在娘家待产,十月怀胎,她顺利生下一个大胖儿子。 他有了外遇,对象是男性 孩子满月后,小两口带着孩子正式入住新房。眼见着一切安排妥当,小娟的父母本以为终于为女儿谋划好了幸福生活,却不承想,在孩子还不满半岁时,小娟忽然哭着跑回了娘家。 父母见小娟双目红肿地回来,大吃一惊,连忙询问缘由,小娟这才断断续续说出原因。原来,自小娟怀孕后,小陈就跟她分房了,一开始小娟并未在意,她呆在娘家待产,小陈也没有太多问候。生下儿子后,两人带着孩子到上海生活,小陈对儿子非常疼爱,但对小娟却仍然非常冷淡,甚至不闻不问,进出把小娟当成空气。 小娟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她开始怀疑小陈是否在她怀孕期间出轨了,于是她趁小陈不备,翻看了小陈的手机。这一看之下,让小娟震惊不已,原来小陈不仅有外遇,外遇的对象竟然还是同性,他同时跟多名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微信记录不堪入目。
小娟简直不敢相信,这是她最初认识的那个小陈吗?她立刻拿着聊天记录找小陈对质。眼看瞒不住了,小陈干脆向小娟坦白,说他对小娟压根就没有感情,只是因为小娟家境好,而自己家里穷,又是家里独子,在父母催促传宗接代的压力下,他才同意和小娟结婚生子。小陈还说,如果小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继续维持表面的婚姻,大家可以各玩各的,互不干涉。 看到小陈如此不知廉耻,小娟气得浑身发抖,转身跑回了娘家。小娟父母知道实情后,也是又惊又怒,但老两口还是试图维护女儿的婚姻,于是他们联系小陈和小陈的家人反复沟通,但都没有用。小陈甚至把上海房子的门锁更换,不让小娟再回上海的家,也不让她看望年幼的孩子。 看到小陈如此绝情,小娟一家人着急、伤心,却又束手无策,耗了半年后,他们终于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男方:房子是她送我的“彩礼” 小娟找到我们的时候,面容憔悴,泫然欲泣,一开始她并不愿离婚,只是希望拿回父母购买的房子。她不愿父母的辛苦钱被丈夫侵吞,但她仍抱着一丝希望,希望能与丈夫最终和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以《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小陈更换门锁的行为,有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求在不离婚的状态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我们证据不足,裁定不予立案。 吃了一次闭门羹,我们一边跟小娟释明法律、晓以利害,一边给她心理疏导和支持。小娟痛定思痛,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小陈的态度强硬,他以孩子年幼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也否认自己是同性恋。因此,主审法官认为小娟与小陈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结婚时间较短,应该花更多时间磨合,不能拿婚姻当儿戏,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一审判决生效后,我们等待了六个月,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小陈表示同意离婚,但仍然拒不承认自己婚内有过错。同时,他认为上海房子虽是女方父母出资,但婚前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属于女方父母给自己的“彩礼”,应归属他一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都觉得啼笑皆非:一般是男方给女方彩礼,哪有女方给男方彩礼之说?小陈却说,他一表人才,学历又高,小娟父母自知女儿配不上他,才愿意给付高额“彩礼”。面对厚颜无耻的小陈,我们力劝小娟,事已至此,伤心、气愤都于事无补,找出最有利的证据才是关键。我们让小娟仔细回想两人所有的交流记录,是否有谈及上海这套房子。 小娟冷静下来反复回忆,她想起一个关键情节:婚后两人有一次吵架,小陈曾亲口承认上海房子归小娟一个人所有,当时还写过一张小纸条,上面有小陈的亲笔签名。此后,在我们的争取下,法院认定这张纸条属于婚内夫妻的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同时考虑到实际的出资情况,法院最终确认上海房屋归属小娟一个人所有。但关于孩子抚养权,因为小娟跑回娘家后就没有再见到孩子,孩子长期跟着小陈生活,因此孩子抚养权归属小陈,小陈应保证小娟的探望权。 律师释疑 嫁妆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嫁妆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看待。获得嫁妆的时间点很重要,如果女方父母在婚前赠与给女儿,且双方也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那么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在婚后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举个例子,父母如果在女儿婚后全款购置房屋,且仅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就会被视作是对女儿单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此外,本案还有个焦点问题: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到底是对双方的赠与还是对一方的赠与?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小夫妻俩准备结婚,但所在城市有限购政策,一方没有购房指标的情况下,父母为了给孩子准备婚房,觉得小夫妻就快结婚了,都是一家人,所以放心地用对方名字买房。这种情况下,一旦小夫妻双方离婚,双方为了财产利益最大化,在房产分割上就会出现不同的主张。登记一方会觉得,这就是对方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只要结婚了,就可以心安理得拿这套房子;出资一方则会认为,当初就是借名买房,房子应该属于出资方所有。 像这种类型的案子,法院主要是审查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是否有借名买房协议等,再综合作出判断。若各方都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上海高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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