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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子当街猥亵男青年!导致男子腿部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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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1 16:19: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前言: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一女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将一男子按倒在地,强行脱其裤子,试图进行猥亵。在这过程中,男子大腿被划伤导致大量出血。
路人见状急忙拍下视频并选择报警,该男子虽有抵抗动作,但似乎担心弄伤女子并没有太大的反抗。可当警方抵达现场调查后,却并没有第一时间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这不免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不满和质疑:该女子为何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嚣张?事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警方为何不第一时间公布结果来平复民愤?该女子又会受到何种惩罚呢?
猥亵男子
这天安徽省阜阳市当地警方接到了一起当众猥亵的案件,虽然他们通过举报、路边的监控,路人的录像等证据找到了当事人,并且通过审问得知了此事的经过。
但却没有第一时间将其审判结果公布于众,并且对此事含糊其辞,一笔带过。这让人不禁对该事件的起因经过产生了疑惑。这时候媒体站了出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采访…… 本案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二里井夜市的一个街头。首先他们的消息来源于目击者拍摄的视频。
该视频中,出现了一副不堪入目的景象:一名妙龄女子,穿着暴露的短裤,染着夸张的发色,将一名男子压在身下,对他做着不雅的举动。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男子的腿上已然出现了一道伤口,并且地上已经出现了些许血迹。但女子并未因此停手,反而不断的撕扯其衣服,甚至还要伸手去脱他裤子。反观该男子十分尴尬,一脸窘态的伸出手想要阻挡该女子的攻势。 只见他一只手紧紧抓着女子的手腕,想要将其控制住,另一只手紧紧抓着自己的衣服,以防走光。
在此情形之下,周围的许多人都纷纷掏出手机拍摄视频,但是却没有一个人伸出援手。事发之后,警方收到报案来到现场,将男子送到了医院,并且将该女子带到了公安局进行询问。
只见该女子蓬头垢面,走路已经摇摇晃晃,嘴里也嘀咕不停,一副已经喝多了的模样,警方见已经无法对其进行问话,便找到了刚刚包扎完的受害男子。 受害男子表示,自己与这个女子素不相识,当天他正在夜市逛街的时候,这名女子突然窜出来,一把抱住了自己。
期间自己对她好言相劝并且表示想要离开,没想到该女子更加得寸进尺,一把推倒了自己并且想要脱自己的衣服扒裤子,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大腿也在不知何时磨出了一道口子。说到这里,他已然是一脸窘态。
警方也是十分疑惑,一个成年男子想要推开一个醉酒女子不是随随便便的事情吗?更何况她还把你弄伤了,为什么不挣脱呢?男子叹了一口气表示:一旦自己还手,事情的性质可能就会发生变化,更何况现在互联网传播能力这么强,一传十十传百,说不定自己反而会被网暴。所以自己不敢还手,只能向周围的人进行求助。说到这里警方顿时明白了,其实不光是男子这么想,周围的人可能也有所顾忌,所以当时赶到的时候,并没有路人敢将他们拉开,只有部分围观的路人看不下去了,替这位被女子猥亵的男子报了警。4 W/ s1 T: K( A1 R4 c9 A2 `
于是警方在女子酒醒之后,又对事情的经过进行盘问,没想到该女子因为醉酒,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一无所知,作出的供词也不能作为该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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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警方斟酌了一番,向外发布了通告:该女子属于醉酒状态,已经处理了。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此通告一出,顿时引起了众人的哗然,无论是在现场的目击者,还是刷到该内容的网友们,都十分惊讶,没想到警方作为执法机关,给出的回复竟然如此敷衍,他们纷纷嚷道:女子醉酒就可以胡作非为了吗?这个事件要是双方性别互换一下的话,猥亵者估计有可能被刑事拘留。 面对群众的不满,警方顿时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记者也在此时找到了警方,希望他们公布具体的解决方案。于是警方只好给出了“已经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判罚。
以案释法
在以前发生的类似案件中,常常是因为女孩子穿着暴露受到危险,但是这次事件竟然是男子在街上遭到威胁,并且似乎因为该女子的性别与醉酒的原因导致判罚有失偏颇。
这其中包含着几个令人深思的问题,首先便是女子性骚扰男子到底违不违法?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猥亵的相关情况是没有规定主体的,那么我们便要从这方面进行进一步探究。根据相关法律定义:
1.行为主体(年满14岁男/女):不同于强奸罪,男子与妇女都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与直接正犯。
丈夫公然猥亵妻子可构成: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公然猥亵、侮辱妻子的,可能成立本罪。2.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与强奸罪手段行为含义相同,要求具有强制性,否则不成立犯罪。
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这里的暴力行为例如,趁妇女站在墙边无法反抗时,突然强行与妇女接吻、强行扒光妇女衣裤等。3.目的行为: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违背他人意志或者违背妇女意志,侵害他人、妇女(广义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两人自愿公众场所相互猥亵不构成本罪。猥亵、侮辱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含义具有同一性,其内容具有相对性。
公然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可能同时构成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重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针对男性实施的强制猥褒、侮辱行为包括发生狭义性交的行为。
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般不包含狭义性交行为:强制侮辱妇女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即强奸行为也是强制猥亵行为的一种,但由于刑法特别规定了强奸罪,对强奸行为不再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本案中,该女子在公共场所中,当着大庭广众猥亵了该男子,违背了该男子的意愿,按照法律规定,不管男女,对他人进行强制猥亵都应该受到惩罚,即使是在醉酒之下也不能避免。并且该女子在犯案的过程中,使该男子受到了伤害,也涉嫌故意伤害罪。除此之外本案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了道德问题。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里,实施性骚扰的犯罪主体通常为男性,而犯罪对象大多为女性。大家往往认为:如果一名男性性骚扰女性,这名男子的后果通常是被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因此性侵犯的定义变得十分模糊,女性侵犯男性到底构不构成猥亵罪,这让大多人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畏手畏脚。
比如在这件事中,该男子因为顾及对方的女性身份,在抵抗的时候不敢作出过激的举动。甚至,连警察在定义该女子的罪行的时候,也要再三思索要不要将处罚决定公之于众。 当今社会一直倡导男女平等,我国的法律也十分公平,在违法犯罪面前,做到男女平等也是理所当然。
更何况性骚扰和暴力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十分严重的罪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其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这也告诉我们在看到违法犯罪的行为时,理应在维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做到出手相助。
本案中该男子受到侵犯的时候,处于一种十分无助和危险的境地。他在中途曾向周围的群众求助,可周围的人大多都怀着一种看热闹的心理在一旁围观。这种行为对该受害男子来说,显得十分冷漠,同时也会二次伤害他的心灵。如果这时候能有人站出来勇敢的拉开该女子,该男子不仅仅会得到帮助,心里也会十分温暖,后续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再继续下去。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即使是男孩子,出门在外也要小心谨慎,面对陌生女子时保持警惕,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未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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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要勇敢抵抗,毕竟人身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同时在他人受到侵害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勇敢站出来,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保护。只有通过每个人的努力,这个社会才会充满关爱,犯罪情况也会减少。不知道屏幕前的您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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