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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直播嫖娼,一天挣3万,获利68.1万,最终获刑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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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9 15:29: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湖北武汉,一男子为了赚钱,突发奇想的搞起了网络直播。
但他直播的内容和一般的人不一样,直播的内容是:其本人与卖淫女的交易过程。
这男子也确实有点东西,他从中获取了不少的利益。
仅仅1年多的时间,平台粉丝涨到了50多万,单日收益最高达到了3万。
当他被抓捕后,民警通过详细的调查,发现他累计牟利,达到了68.1万。
最终,他也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了14年半,罚款10万元。
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中的男子名叫朱某(化名),案发时36岁了,只有初中文化。
辍学后就出身社会去打工了,做过很多行业,但都不是很理想,因此一直都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
后来,他认识了一帮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和他们鬼混一段时间后,他就开始做起了传销。
传销大家都知道,拉帮结派,你骗我我骗他,来钱确实嘎嘎快。
但遭得也快,没多久,他们这个组织就被警方一锅端了,他也因此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出来后的朱某又迷茫了,不知道该做什么才好。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个新兴的行业让朱某看到了商机,那就是直播。 刚流行直播的时候,各大平台有才有艺的人层出不穷,而抓住这个商机的人,那时候都赚了不少的钱。
但朱某无才无艺,因此他想到的直播内容就和一般人不一样了。
为了吸引观众,朱某选择了直播嫖娼,将与卖淫女的交易过程播给观众看。
但有过牢狱之灾的他,深知这个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被抓到后,必然又会“二进宫”。
为了逃避打击,朱某选择在境外非法APP上来从事该行业。
朱某购买了多部手机,然后都装上境外非法直播APP,之后,朱某就去某个酒店开一间房,开好房间后,朱某就打开直播。 一开始,先和直播间的观众互动,和他们说等一下有一个劲爆的节目。
说完之后,朱某再通过电话联系了一名卖淫女,随后,就将几个手机藏在房间不同的暗处。
等卖淫女到达之后,与对方谈好价格后,脱衣服的时候,朱某就将所有直播手机一键调成收费模式。
而他收费的标准是,一场直播一个账号需要138个直播平台币,换成人民币的话就是13.8元,但平台要抽走一些。
就这样,朱某的直播行业就做了起来。
仅仅1年多的时间,朱某在这个直播平台累计粉丝达到了50多万,也可以算是一个“小网红”了。 要是隔几天没有开直播的话,还会有很多粉丝催他。
而赚到钱的朱某也不光是直播了,还偷录自己与卖淫女交易的视频,然后卖给境外的灰色网站,这一操作又为他带来了不少的收入。
但常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的呢,很快,当地公安就接到了群众的举报:有人在非法直播平台直播卖淫嫖娼。
警方立即通过对其调查,很快就锁定了朱某的位置,赶到现场后,将正在交易的两人抓了个现行。 一开始,朱某并不承认自己有非法直播的行为,只承认自己在从事嫖娼行为。
但民警很快就在现场不同地方搜出了4部手机,而此时手机上还正在直播。
面对这个铁证,朱某也主动坦白了一切。
经过民警详细调查后发现,朱某直播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付费和打赏礼物,而抓获朱某当天,4个手机已经累计收益超过了3万元。
对其更深入的调查后发现,朱某一共从事了这个行业1年零5个月,平台累计粉丝50多万,直播和出售视频累计牟利68.1万。
那么,对于朱某,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首先,对于朱某最轻的处罚就是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可朱某的行为远不止这么简单。
朱某通过直播的行为来嫖娼,因此被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本案中,朱某还将录制的视频卖给灰色网站,另外,由于朱某从中非法牟利数额巨大,加上朱某有过前科。
综上,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朱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而违法所得68.1万余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朱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
但经过二审之后,二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合情合理,维持原判。 对于朱某的行为,在违法道路上行走,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对于那些卖淫女,还一直被蒙在鼓里,都不知道自己早已被朱某出卖了。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最终害人害己。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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