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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举报人:陈吉弩、联系电话:13308800358被举报人: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二稽局)万磊等人举报内容:行政程序违法、行政乱作为。万磊等人涉嫌与四川省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肮脏交易一、 事件起因我名陈吉弩(身份证号:51302719681021137X),系挂靠XX公司承建巴中市巴州区《XXXXXXXX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该项目于2016年6月28日开工,对试行的“营改增”新政确实不懂,故在与自然人陈劲松签订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时没有约定提供税务专用发票。拨付材料款时,XX公司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迫于无奈,经他人撮合,巴中市XXX建材有限公司答应票面税款我足额支付,再支付总价款一个点子好处费,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9日两次为我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不含税金额7284734.77元、税额1238405.23元)。而后XXX建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让上海宏慕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面不含税金额2995384.5元税额509215.5元;2107年1月20日让上海佩勋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票面不含税金额2995384.5元,税额509215.5元,并将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共计1018431元。白塔山建材公司涉嫌虚开,被巴中税务依法查处后并将案涉人员及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二、税务行政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处理情况四川省巴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5日向正达公司发出(巴国税检通二【2017】14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巴国税稽询【2017】18号《询问通知书》),也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51190000170026)。在查处过程中,白塔山公司预缴170万元税款。2018年3月份我被告之涉嫌虚开发票到巴中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我向巴中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案警察多次书面阐述,一是对试实行的“营改增”税收新政确实不懂,二是我有真实交易事实(真实交易金额大于已开发票金额),却没有获取专票的正规渠道救济,三是我善意取得(警察核实票面税额足额支付)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任何损失。四是叫白塔山公司帮忙到税务局为我代开。最后公安对我和正达公司决定取保候审《巴中市取保候审决定书》。2018年12月18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把我、陈劲松、正达公司都列为证人。三、万磊等人行政程序违法、行政乱作为二稽查局据巴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51190000170026)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立案后一直不闻不问),时隔两年多又与协查编号(6210160119090505532)并案再立案(查阅执法整过卷宗内并没有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此举与《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中的第(五)“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背道而驰。把国家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抛之脑后。四、查阅二稽查局执法案件卷宗时发现如下问题1、立案阶段的证据一份共6页。分别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项目书》、《税务稽查项目书》、《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五份证据显示如下问题:(1)出现两个协查编号(451190000170026;62101610119090505532)。(2)立案时间是分别是2017年9月15日;2019年10月10日,案源部门负责人意见,建议第二稽查局并案。(3)但整个卷宗没有它案的任何蛛丝马迹。2、审查阶段的证据一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共2页。该表基本请况说明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成税二稽检通-【2019】7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与该表送审材料目录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成税二稽检通-【2019】5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342号)不一致,整个卷宗却没有《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342号)的任何资料。故此案虚假、嫁祸于我意图昭然若揭。3、执行阶段的证据一份《预缴税款通知书》共5页。(1)预缴税款通知书载明的税款金额朝秦暮楚。0404页 与0405页分别载明:限你(单位)于2018年4月1日前到所属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合计138405.23元;限你(单位)于2018年4月1日前到所属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款合计484124.68元。(2)0403与0406重复充数。(3)印章与文件头子名称不合。(4)所加盖的印章也不一致。4、整过卷宗随意改动增减卷宗材料痕迹明显。(1)《自述材料》卷宗目录显示(82-90)共9页,但正达公司自述材料本事载明共计10页,最后第10页明显删除,公章居然随意添加盖在第9页。(2)执行过程的《情况说明》材料没有加盖二稽局的鲜章,复印件上的企业印章明显是事后补盖。五、隔近4年多后的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证据六: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罚【2021】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如下问题。1、 处罚时间节点蹊跷。(时隔近五年才出处罚)2、 文书内容有明显的的纰漏(无认证抵扣的具体时间节点)。3、 无事实依据支撑(我是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四、此事件的实质被挂靠人正达公司与二稽查局万磊等办案人员勾结,假税务之手炮制无根无据且违反法律法规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企图把他们公司的真正偷、漏税行为嫁接到《XXXXXXXX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上,恶意加害于我。恳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查实案件始末、厘清利益铰链,斩断交易黑手并绳之以法。拆销(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罚【2021】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还真正纳税人一个公道为谢! 举报人:陈吉弩联系电话:13308800358时间:2023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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