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塔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合法夫妻,于2008年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郭某交往并发展成情人关系。交往期间,王某多次给郭某转账共计160余万元。 原告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便一纸诉状将二被告告上公堂,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郭某返还160余万元。 郭某到庭后辩称:认可与王某系情人关系,但王某转账的160万元是其为王某介绍项目的提成以及帮忙处理公司事宜的佣金。 法官说法 速裁庭申国英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与原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160余万元转账给情人郭某,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赠与金额扣除被告郭某向王某转账金额后为158万余元。至于被告郭某辩称160万余元是其给被告王某介绍业务及处理公司事务的佣金一节,证据不足,不应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王某与被告郭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由被告郭某返还原告王某158万余元。 法官提醒 虽然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应以遵守公序良俗为前提。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院依法判决“小三”返还财产,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将伦理、亲情、道德融入法理之中。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断送美好姻缘;未婚人士在寻觅良人时也需擦亮眼睛,坚守道德底线,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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