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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过即悔:2月8日,温州杨女士“一夜激情”后,报警称“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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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7 15:47: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2023年2月8日,杨女士和一位男性朋友去酒吧喝酒,两人越聊越投机,就在酒吧包房内发生了性关系。

这本来是件有点浪漫的事儿,谁知道两个年轻人在激情之后,酒还没喝够,就继续在包房畅饮,但喝着喝着,两人就因为一点小事吵了起来,而且越吵越凶。杨小姐越想越委屈,一怒之下打电话报了警,在电话里对警察说自己被对方强奸了。

警察很快赶到了,却发现杨小姐讲的很多地方都不合逻辑,面对警察的质问,女子随着心情的平复,慢慢也开始后悔了,承认了自己是自愿的,最终还了男子的清白。

最终,杨女士因为诬告,被拘留7日,罚款200元。

这个案件的主要问题有2个:

一是男女两人确实发生了关系,关于这一点,双方是都认可的。

二是男子是否违背了杨女士的意志,比如使用暴力、语言威胁或者趁杨女士醉酒之机等等。

首先,男生并不构成强奸

在这个案件当中,除了杨女士自己的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男子违背了杨女士的意志。而且,两人发生关系的场所是在酒吧包房内,女子是在事后才喝多的,所以也不属于醉酒的情况。

杨女士也并没有任何地方受伤,因此,警方认定,男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其次,杨女士属于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在审讯中,男子决定不再追究杨女士的责任,所以,警方也就没有立案,只是给予杨女士批评教育。

但是,杨女士报假警的行为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

谎报案情,影响办案的,处5-10日拘留,200-500元罚款。

最终,由于杨女士的态度良好,被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调音师之声

类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比较常见的:

一对男女自愿发生关系,结果在事中或者事后,两人出现了分歧或者争执,

有的是女子事后觉得吃亏了,有的是女子事后想要钱,有的是被女子的丈夫发现,碍于面子不得不报警

就在上个月,小编接手了一个案件:

男女发生关系之后,女子要10万,男的不给,女子就报警了,男子认为自己属于被敲诈。

但是,强奸是有证据的,监控视频显示,女子确实有点半推半就,目前,男子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作为男方,面对类似的情况,应该注意些什么?

第一,发生关系之前,最好有聊天记录,聊天中,有女方同意的明确表述。一旦被诬告,到了法庭,就可以作为证据了。

第二,见面以后,发生关系之前,最好有一定的亲密关系的体现,比如合照、牵手、拥抱等等,证明两人从进入房间开始,都是完全愿意的。

第三,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要切记,一旦女子不同意了,就要立即停止。女方第一次同意了,并不意味着第二次也同意;只要女子不愿意,就要马上停止,不能有任何强迫。

第四,不要弄坏女子的衣服,不要辱骂女子,不要弄伤女子的皮肤、头发、财物等等,更不能殴打女子,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第五,在事后,如果女子要钱,最好给一些,花钱消灾;如果女子要的太多,最好保存女子要钱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任何的强迫行为。做到以上这些,对方就很难诬告成功了。

最后,也要劝解女士们,如果是自愿的,那就要做到情过不悔,不要再捏造故事,陷害他人了,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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