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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请客吃饭,请了17个成年人,外加3个小孩。女子以为是自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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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7 11:38: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重庆,一女子请客吃饭,请了17个成年人,外加3个小孩。女子以为是自助餐,单价是302元,总价是5434元。然而,饭店却要收取14535元,女子只能硬着头皮结账。事后,她认为店家狮子大开口,而店家表示:我们是人均消费,不是自助餐。
王莎是个要面子的人,平日里请人办事,都会请他们大吃一顿。但由于囊中羞涩,钱也不是随便花的。因此她在选择饭店上,既要顾得上体面,又要经济实惠。 这天,王莎看到一家日料店,价目表上写着302元每位。王莎认为是自助餐,看着菜品还不错,正好她也要请人吃饭,便决定就在这里吃吧。于是,王莎集合了17位朋友,朋友还带着3个小孩子,浩浩荡荡的来到了这家日料馆吃饭。在吃饭前,王莎告诉大家,反正是自助餐,都要敞开肚皮吃,吃不回本不准走。随后,大家点了很多菜,一边喝着清酒,一边享受着美味佳肴,那滋味别提多爽了。在此期间,店员可没有见过这么大阵仗。于是好心好意提醒,大家点菜时收着点,可以点套餐,价格更便宜。不过,所有人都没有理店员,他们就认定了,自助餐就要吃回本。王莎还在一旁张罗着,让大家点菜时挑贵的点。为了能吃回本,所有人都拼了,桌上也堆满了饭菜。负责写菜单的服务人员,看到他们如此铺张浪费,就好心提醒他们,不要点那么多菜,吃不完就浪费了。但是,这一大桌子的人,哪里能刹得住劲儿。大家轮着点菜,连盘子都放不下了。大家酒足饭饱后,王莎也就到前台结账了。她心中盘算着,这一顿自助餐,大家吃了5434元。然而,令王莎震惊的是,店家竟然多要钱!张口就要14530元!王莎强作镇静,之前算好的自助餐价格,为啥足足翻了三倍? 于是,她问店员,自助餐价格怎么不对了?之前不是说好的302元每位呀?随后,店员给了她个白眼儿表示,不是按照自助餐收费的。碍于面子原因,王莎也没有多问,只能拉着脸把钱付了。
事后,王莎老是想不通,明明店家写的是302元每位,怎么突然就变挂了呢?莫非店家看她们人多,吃得也多,后悔了?所以才张口要14530元的。
想到这里,王莎又来到了日料店里。她认为店家敢这样做,就是在欺诈顾客,此番前来,就是让退款的。
不过,店家气定神闲地告诉她:价目表上写的302元每位,是说的人均消费。我们自始至终,都没有说过这是自助餐。
而且,你应该也发现了,店中并没有推出自助餐的就餐模式。而是有专人在旁边记下菜单,并核算价格。期间也多次提醒过,你们点的太多,点菜时收着点。
因此,日料店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欺诈顾客、诱导消费的行为。王莎一脸惊疑,她只能尝试查找信息,找到店家标注自助餐的蛛丝马迹。
不过,任凭王莎怎么看,她也没有找到“自助餐”3个字。王莎没有办法,只能向官方客服投诉。但是官方客服给回来的答复是,302元每位,指的是人均消费,日料店并没有违规。
对此,王莎还是不能理解。她也很心疼钱包,要知道一顿花了1万多块钱。王莎想让店家退款,但店家认为,这样疯狂点菜,就不要怪价格高,拒绝了王莎的请求。
王莎在愤怒之下,把相关情况反映给了有关部门,希望为自己主持公道。 1、写了302元每位,顾客认为是自助餐,显然是出现了一个重大误解,王莎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王莎如果知道不是自助餐,其根本不可能让朋友放开吃,其认为就是302元一个人,而餐馆却认为自己标注的是均价,以实际产生的点餐结账,双方在餐厅消费模式上产生了一个重大误解,因此原合同可以撤销。
2、餐馆对误解的产生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少王莎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撤销了原合同,那么到底这么处理呢?现在是餐厅的饭菜被吃掉了,产生了损失,由谁来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请客吃饭的人是王莎,其是本案的侵权人。但是,餐馆价格写的不明不白,具有重大过错,所以王莎只承担部分责任,支付部分的餐费。
3、店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如果依法认定为消费欺诈,应该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店家故意这样写的话,问题就大了!如果店家的目的就是诱导消费者消费,进而获取高额的餐费,这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被市监局认定为消费欺诈后,王莎可以索取惩罚性赔偿43590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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