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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领导为掩盖其违法犯罪行径,千里迢迢跑到贵阳搞非法的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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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2 12:07: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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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领导长期违法招聘,到处发布虚假广告,非法延长试用期,以扣留档案相威胁,强迫离职教师交纳高昂的违约金,甚至撬锁入室、盗窃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劳动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盗窃罪、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起严重的违法犯罪。攀枝花学院领导担心我举报,被追究法律责任,先诡称应该劳动仲裁,也许是劳动仲裁部门不接受或者担心仲裁对他们不利,攀枝花学院领导们又去街道办找来傀儡人民调解员姚佳龙,搞非法的人民调解。2021年4月28日,攀枝花学院的王东波、林伟、龚禹芃、吴某,带着姚佳龙,不远几千里,跑到贵阳搞调解,威逼利诱我签所谓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姚佳龙说他做了200多次调解,都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但我后来看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才发现我跟攀枝花学院的纠纷根本就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而且这个协议书还存在多处违法。我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条,立即申请撤销,明确表示不会履行这个非法的协议。2021年5月10日,我去攀枝花学院,向人事处副处长王东波当面再次表示不会履行协议。 & C' ^. u: }( M" [: m) M% d9 f9 S

$ }* ?- e5 L# [; ~8 I一、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民间纠纷,根本无权调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而攀枝花学院领导们的坑蒙拐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撬锁入室、盗窃财物等行为都是刑事犯罪,根本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2条等法律法规,渎职犯罪、故意犯罪、单位犯罪、黑社会犯罪,连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无权调解,而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3 H9 {! M/ P1 B' O; I0 t, s

' }) W1 V) ]3 Y4 M4 v$ _+ l  Q二、姚佳龙带着政府部门的公章,跨越数省,不远几千里赶到贵阳,这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完全是攀枝花学院的王东波、林伟等人一手炮制的,并不是姚佳龙所撰写,姚佳龙只在上面签名和盖章。身为人民调解员的姚佳龙,把权利完全非法让渡给了攀枝花学院。 - _* ~" H' D7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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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 f: c# ?3 v% U8 R/ R# F9 Z7 E2 S三、姚佳龙接受攀枝花学院领导的宴请,公款报销吃喝和住宿。《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吃请受礼。”他们住在贵州师范学院对面的双福大酒店,这是贵阳市乌当区最高档的酒店,最便宜的房间一晚都是280元,他们每人一个房间。这五人来回的车费、住宿费、饭钱,就花了公款一两万元。 4 Z) K9 h3 [! C& u9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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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调解法》第3条第一款“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本人和攀枝花学院所签《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而是显失公平,偏袒攀枝花学院。《协议书》一共七条,其中六条都是针对本人的。原来还有什么我违约要赔偿四倍利息,承担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等苛刻且违法的条款,经我极力反对后才勉强删去。
% `0 j" n" W! }1 j 五、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我举报攀枝花学院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正义之举,也是维护全校广大教师权利的公益行为。《调解协议书》第四条:“某某郑重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再向攀枝花学院提出其它任何经济、法律诉求,不再做出损害攀枝花学院声誉的行为。”第五条:“某某承诺,对本次双方所有的交流、协商和方案讨论、本调解协议内容负有永久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意第三方。”这实质就是威胁本人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举报攀枝花学院领导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得在网络和报刊曝光,校方可以继续坑蒙拐骗、敲诈勒索,我也不能再追究他们的撬锁入室、盗窃财物等罪行。                 / ~  t2 W2 {) u0 s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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