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贾先生在酒店和服务员刘某刚发生完关系,酒店经理赵某就冲进来,称贾先生强奸了刘某,要求贾先生给予赔偿,后贾先生被迫给赵某转账4.1万元,打了5万元欠条。 原来,贾先生来北京出差经常入住这家酒店,一来二往就和刘某熟悉起来,并建立起了感情。贾先生以为遇到了真爱,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却即将成为刘某和赵某的猎物。 因为刘某作为酒店员工经常受到经理赵某的照顾,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由于经济原因,二人便产生敲诈他人财产的想法。事发当天,刘某电话联系贾先生,称自己需要用车,贾先生便从外地赶到北京给刘某送车。刘某在酒店给贾先生预订了房间,随后二人发生了关系,并出现了开头一幕。事后,贾先生越想越不对劲,选择报警,随后案发。目前,刘某和赵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1、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没想到刘某和赵某二人竟然利用这种老掉牙的犯罪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最后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是罪有应得!2、贾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而本案刘某为了配合赵某敲诈贾先生,主动与贾先生发生关系,贾先生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所以贾先生不构成强奸罪。3、正因为贾先生不构成强奸罪,刘某和赵某向贾先生索赔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涉嫌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手段,迫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向行为人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罪行。具体到本案,赵某趁贾先生和刘某发生完关系,闯进酒店房间,威胁、胁迫贾先生转账、打欠条,且数额较大,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北京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3000—6万元就属于数额较大,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本案法院判决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4、这里有人说,赵某当场对贾先生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为什么不涉嫌抢劫罪呢?请注意,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会使用暴力。但是二者区别也比较大,就是抢劫罪暴力程度明显高于敲诈勒索罪,因此,量刑也远远高于敲诈勒索罪。理论上,认为在强制手段上,抢劫罪要求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不要求压制被害人反抗,只要求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具体到本案,贾先生面对赵某一人,从力量对比来看,赵某并不足以压制贾先生,贾先生之所以愿意支付钱财,还是担心名誉受损,家人知道,因此属于敲诈勒索罪。 假如赵某一方属于犯罪团伙,一下子进来十几个人,对贾先生一顿拳打脚踢,贾先生从而被迫支付财物,那就属于抢劫罪。 最后,从报道来看,贾先生应该也是事业有成,本应该对家庭忠诚,没想到在外沾花惹草,惹了一身骚,也是自作自受。所幸自己后来及时醒悟。让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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