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共和县,2020年5月31日凌晨,熟睡中的先某迷迷糊糊感觉到“丈夫”钻进了被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待反应过来丈夫当晚并不在家时,先某极力反抗,撕扯中看清了对方的脸,竟是同村的拉某。到案后拉某辩解:先某是自愿的,“我用手机的手电筒照在先某的脸上把先某叫醒了,我问她‘我可不可以睡到土炕上’,她说可以……”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拉某有期徒刑3年。
本案双方各执一词,虽然都认可发生性关系,但是否“自愿”有不同意见,难道仅凭“不客观的受害人陈述”定罪吗?我们来聊聊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重物质轻口供是刑事案件最新的证据收集规定。也就是说仅仅凭受害人陈述这种主观的证据是无法定罪的! 法律解读: 趁受害人睡觉中实施性侵无反抗无外伤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行为评判标准不是看是否使用了暴力,最根本的标准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可以使用其它手段让女性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情况下,实施性侵的,都构成强奸。虽然无外伤证据,但要收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 即拉某是否知道被害人丈夫不在家?之前有没有和被害人进行联系?之前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当晚是如何进入受害人家的? 结果查明:拉某翻窗进入被害人家封闭门,根本没有受害人联系方式,也没有和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事发时戴着头套遮挡脸部,谎报其它人名字。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主观意图是强奸,客观手段是在女性不知反抗情形下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起点刑是三年,一般分歧用缓刑。本案肯定有其它从轻情节,否则不会判三年的。希望拉某认罪悔罪,不再犯罪。 3 P# u. U4 d E3 R# Z$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