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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夫妻旅游一个月回家门锁被换,陌生人入住后留下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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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1 14:54: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河北,石家庄。杨女士夫妻出去旅游一个月 ,回来的时候发现门锁被换了,房子的桌上发现一封信,才知道在他们出去旅游期间,一名女子入住他们的房子,该女子表示:是迫不得已入住的,如果双方有缘可以联系她,但想要赔偿的话请找一名王姓业主。 杨女士夫妻按照之前制定的旅游计划,在一个月之内把该玩的都玩遍了,于是打算启程回家。旅途中虽然愉快,但是也非常的疲惫。当时杨女士就想着回家的第一件事就是美美的睡一觉。
刚到家门口,杨女士就迫不及待的要开门进房。但是发现钥匙怎么都打不开门,杨女士觉得奇怪,出门的时候好好的,怎么突然会这样,于是意识到不对劲,赶紧报了警。
在民警的陪同下杨女士找了开锁公司,很快门被打开了,经过检查开锁师傅表示,这个锁是新换的,听到师傅的话杨女士脸色大变,心想莫非不是进了小偷,于是赶紧进屋查看。
奇怪的是,房子里面的东西都被弄得乱七八糟,可以看出有人在里面生活过,但是却没有财产损失。
杨女士到处仔细查看,在房间的一张桌子上发现一封信,从这封信中杨女士知道,一名女子在他们旅游期间住在这里。 信中女子说自己不是小偷,只是因为胃痛着急,谎称自己是业主叫开锁师傅开的锁,表示自己也是迫不得已,所以才在这里住几天,对此造成杨女士的不便深表歉意。
信中末尾女子表示如果双方有缘可以联系她,如果想要赔偿,请她找一位姓王的男子,信中有男子名字,同时女子也留下了联系方式。
杨女士想了解具体的情况,就按照信中给的电话号码联系了这名女子,但是这名女子始终不接电话,随后跟随杨女士的其他人也打了这个女子的电话,对方都是拒接,无奈只能去物业查询监控。
杨女士被告知,小区监控只能保留13天,因此无法查看。随后工作人员回忆称,当时这名女子在小区四处打听这名男子,其他业主告诉不认识后,建议女子到物业问。
随后女子来到物业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没有这个人,但是女子坚持称男子就住这小区,但要求拿出照片时,女子表示手机换了,没有男子照片,最后女子就走了,真的没有想到她竟然这么做。
杨女士觉得究根结底,还是因为开锁师傅没有验证女子的身份,让女子有机可乘住进自己的房子,于是联系上了开锁公司。
对方也承认了这个事实,声称当时是晚上九点多,女子自称是业主,他们的开锁师傅来到女子指定的房子前,本想要查看女子身份 ,但女子当时表示自己胃疼非常着急,又以各种理由忽悠,因此让开锁师傅信以为女子是业主,才开的锁。 他们承认是他们的工作失职,当面向杨女士表示了歉意,也请人帮忙清理了房子,杨女士看到对方如此诚意表示谅解了他们,不再追究责任。但是对于女子私自进入房子,杨女士表示,向其讨要说法。
一、开锁公司没有验证女子是否是业主的情况下,打开门锁让女子进入他人的住宅,该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按照正常的流程,开锁师傅需要开锁之人的信息,证明其是房主或者拥有房子使用权,才能进行开锁。
但是本事件中,并没有验证女子是否是业主,开锁师傅就开锁,导致杨女士的房子被他人私自进入,在这件事情上,开锁师傅是存在过错的 ,侵害了杨女士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开锁公司没有按照正常流程验证女子的身份,在没有明确其是否是业主的情况下开锁,导致杨女士的房子被女子入住,房子被弄得乱七八糟,东西也被随意使用,造成的这些损失,开锁公司是有责任承担的,杨女士有权要求赔偿, 并且让对方道歉。
二、女子未经杨女士家人同意,谎称自己是业主要求开锁,私自进入杨女士的家,她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未经杨女士同意,欺骗开锁公司自己是屋主,私自出入杨女士的房子,并且在里面居住,把房子内的物品弄得乱七八糟 ,造成了杨女士的一定损失,情节属于较重,将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说,没有达到犯罪只是受到治安处罚的,只要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免除处罚,但是本事件中的女子,杨女士打电话拒绝,只是依据简单的歉意,赔偿还需要杨女士自己亲自向其他人索要,估计杨女士不会谅解,如果这样女子接受处罚是无疑了。
女子谎称是业主找人开锁,事后只留一封信道歉,表示要赔偿杨女士自己找人赔偿,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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