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公公竟然唆使他人与儿媳通奸,自己还趁机以抓奸名义胁迫儿媳发生了性关系,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让人匪夷所思,这到底怎么回事? 话说公公腾某的儿媳王某颇有姿色,且很早听说王某很不守规矩,跟外面很多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公公腾某并不是把此事告诉自己儿子,反而动起了歪心思,儿媳王某能跟别人发生性关系,为什么这好事就轮不到自己头上。 于是腾某多次找到儿媳王某想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均被王某拒绝。渐渐心生一计,在2001年8月18日找到一男子董某,告诉董某儿媳王某作风有问题,但自己想与之发生关系却一直没占到便宜,这个儿媳只要是外人反而肯发生性关系,遂唆使董某与儿媳发生性关系,董某答应去试试。公公腾某还说自己到时候去抓奸,以便迫使儿媳王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当日晚九时,这奇葩的一幕就发生了。王某不知是计,在董某三言两语的勾搭之下,就在自己房间与董某发生了苟且之事。恰在此时,公公腾某持充电灯赶至现场“捉奸”,扬言儿媳王某与人出轨不守妇道,要把王某送至其娘家相威胁,对王某还进行殴打,强行要与儿媳王某发生性关系。但最终因年龄较大自身生理原因,滕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 事后,儿媳王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被人套路了,一怒之下报警,从而事发。
毫无疑问,公公腾某对儿媳王某又是言语威胁,又是殴打,迫使儿媳与之发生性关系,属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虽然因自身生理原因最终没有得逞,但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 对男子董某如何评价呢,董某看似并没有威胁胁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对其罪行要综合全案来看,其与王某的通奸行为是腾某强奸行为的铺垫,而且事前两人对此早有共同预谋,董某的通奸行为随后腾某的强奸行为创造了方便条件,所以从总体来看二者行为是一个整体,腾某属于强奸罪的实行犯,董某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真是色字头上一把刀,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 对此您是如何看的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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