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社会是个“大染缸”,不管是怀揣着梦想的少年还是憧憬着未来的女孩,进入职场之后都会被形形色色的人改变,在变成“成熟的大人”之前,都要遇到一些拥有丑恶嘴脸的人。 小程以前只听说过,没有想到自己真的会遇上这么一个老板,他的出现摧毁了自己对未来的憧憬。 小程在河南郑州读大学,度过了四年无忧无虑的时光之后,与同学们都站在了人生的十字路口,有人选择继续深造,有人选择出国留学,而小程的家庭条件较为困难,她只能选择找工作。
人才市场什么样的求职者都有,小程没有过人之处,最后只能在某招聘软件上面求职,经过一个多月的面试与筛选,她最终进入了一家建筑公司,就职的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兼秘书。 “秘书”本来是一门很多专科学校里面都开设的功课,由于某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出现,逐渐变成了一个容易被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的职业,但是小程认为现实不会如此残忍,做一名助理充其量帮总经理安排行程以及收发文件,毕竟“职位简介”上面就是这么说的。 但是她没有注意到面试官当时说的“以及完成总经理安排的其他任务”,所以进入公司之后,她认为自己不像是一个助理,反倒是一个跟班,整日端茶送水,没有实质性的工作,不过由于工资尚能接受,所以她就这样浑浑噩噩过了一个月。
从第二个月开始,她的老板崔某开始频繁让她进入办公室,提的要求也从端茶倒水变成了按摩肩膀和腰椎。似乎小程不是一个工作助手,而是私人生活助手。小程毕竟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认为这种行为让自己感觉不适,所以措辞拒绝。 不料这种拒绝在崔某眼里看来十分没有意义,就在小程上班后的第2个月,崔某在她给自己倒水的时候一把将她搂进了怀里,还说她“工作觉悟不够”。小程当时十分害怕,将事情做好之后便跑了出去。 尽管如今社会已经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早就发生了变化,但是女性独自面对这种情况时,勇敢地说“不!”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事后也通常会为了保住自己的名声选择忍气吞声,小程之前也在网上鼓励女性勇敢,事情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她要顾虑的事情却太多了。
在与同事沟通时,小程才得知崔某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公司里面年轻一点的女性基本都遭受过她的骚扰,只是程度不同。有些女员工因为受不了这种上司作风选择离职,大部分还是为了保住工作留了下来,由于职位的关系,所以这些女员工不需要长时间与崔某独处,像小程这种情况显然更为难以处理。 这时候小程如果直接辞职,其实算是及时止损,但是她看着崔某后面几天没有不当行为便放松了警惕,他带着她去出差也没有多想。 当天崔某谈完合作之后便回了酒店,小程则直接安排车辆等在崔某应酬的饭店门口,等到深夜的时候将崔某接回了酒店,不料酒劲上头的崔某直接将小程按在了床上,不让她离开,后续发生的事情完全不在小程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这件事之后,小程怀着愤然的心情选择了离职,崔某明白是什么原因,没有对她进行补偿也没有进行挽留。不久之后,小程突然觉得自己的下体瘙痒异常,单身且一向洁身自好的她第一时间怀疑就是和崔某那一次接触引发的毛病,去医院一检查,果然发现自己已经染上了脏病,源头就是老板崔某。 医生给她开了诊疗单子,让她遵循医嘱按时吃药、抹药,每一次抹药都十分痛苦,此时小程终于选择不再隐忍,寻找节目组对崔某进行曝光,另一名受害女子小娜也勇敢站了出来,她的经历和小程几乎如出一辙。 崔某收到两人的投诉之后十分愤怒,不愿意承认自己的不当行为,不过小程和小娜都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并提取证据,两人与崔某也没有相关事情的聊天记录,所以无法以QJ罪对崔某进行定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遭受到侮辱之后,小程和小娜若能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崔某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入职初期,小娜和小程其实都已经感受到了工作岗位与招聘时得到的信息不一样。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也就是说小程和小娜一开始就有权利知道自己的职位应该做什么,她们当时得到的信息是做总经理工作上面的助理,实际上却是帮崔某做一些私人的事情,与招聘信息不符,小程和小娜在最初的时候就可以维权。崔某的丑恶面目依然遭到曝光,小程和小娜让更多女性可以避开崔某这个恶魔,也告诉更多女性在职场中遇到了不合理的需求应当果断拒绝,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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