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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4名男子轮流与陪酒女发生性关系后,3人判十年,1人系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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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0:34: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陕西榆林,曾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强奸案。4名男子,轮流与陪酒女发生性关系后,1人被认定为嫖娼;3人被认定为强奸并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令人唏嘘的是,因为本案,3名男子的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即1人妻子起诉离婚,1人妻子两次起诉离婚未果后带着孩子出走,另1人妻子改嫁、父亲上吊身亡、女儿因此辍学在家。

2015年12月20日晚,90后男子郝某、王某、小王与比他们年龄大的男子康某到“G石KTV”喝酒后,又转场到“G酒轩KTV”继续喝酒唱歌。期间,郝某、小王、康某找来3名陪酒女一起喝酒玩游戏。就在众人玩耍过程中,小王支付陪酒女闫某300元后,与其在KTV包厢内发生了性关系。

4人临时决定要再次返回“G石KTV”喝酒后,王某在征得闫某同意的情况下,支付其300元并带其,一同前往继续喝酒玩耍。

饮酒结束后,小王因醉酒到车上睡觉,康某、郝某、王某在未支付钱款的情况下,将闫某带至酒店开房,并轮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王某用手机录下部分画面。

事后,闫某先行离开酒店。次日,康某打电话给王某称,闫某找其要钱,王某转账500元康某。

闫某报警后,郝某、王某、康某、小王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小王因嫖娼被行政处罚,其余3人均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人提出上诉后,榆林市中院发回重审。后靖边县法院维持原判,3人及其辩护律师再次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闫某称喝下3人提供的饮料后被强奸,但未在闫某血液中提取到相关药物成分;

(二)、闫某称回家睡觉后,下午4时许醒来就直接到派出所报案,但根据通话记录显示,中午1时许,闫某曾打电话王某索要钱财;(三)、根据王某所拍视频显示,闫某当时曾清楚表达要求康某使用安全套,并称“你们不能亏待我”等言语,因此可证明闫某当时的意识是清醒的。

(四)、一审宣判前,闫某曾在律师的见证下,要求3人家属各赔偿10万其经济损失,但因王某已家破人亡,协调未果。据此,认为闫某报警动机值得商榷。以案说法:

1、本案小王支付300元后,在闫某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小王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而且其未与康某3人合谋或为3人实施强奸提供帮助,故仅被行政处罚。

2、3人构成强奸么?

刑法对于强奸的定义是,只要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而使用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还包括其他手段。至于被害妇女的职业,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哪怕是违背失足女的意志的性行为,也构成强奸。

具体到本案中,康某3人在侦查阶段时多次供述,3人系共同合谋,通过在饮料“下药”的方式,轮流与闫某发生性关系的,而闫某报警时也称系喝下3人提供的“饮料”后,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被3人强奸的。换而言之,在口供方面是完全能够相互印证。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处罚3人,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3、闫某向3家人索要10万,是否“敲诈”?

敲诈勒索罪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闫某系本案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当被侵害人被侵犯后,是有权对行为人提出经济赔偿的,即便私下协商不成功,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害人赔偿。因此,闫某案发后对3人提出经济赔偿并不违法。4、3人为何会被判10年?

目前,本案3人定罪是具有2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强奸罪。即3人违背妇女意志,并轮流强行与同一被害妇女发生过性关系的。

对于这种行为,刑法是这样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2人以上强奸同一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提醒大家对强奸罪,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即不管妇女从事什么职业,之前有无“交易”过,都不能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事后只要女方报警,大概率会构成强奸。因此,切勿以身试法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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