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梁上君子”并不是君子,他们不在乎气节和节操,只在乎一时的利益,在古时他们飞檐走壁,到了今天,梁上君子的“必杀技”就是翻箱倒柜。 但是正所谓“盗亦有道”,即便是小偷也应当有个限度,不能将无底线的事情做绝,然而在2020年,杭州有一名小偷做的事情可谓是令人咋舌,他将一名落水的女子QJ,女子时候惊醒连称:你是谁?你不是我丈夫!但是这名小偷却并没有停下动作的意思。
杭州的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年,两人都拥有一份高薪工作,但是高薪的背后伴随着数不清的应酬,所以两人都经常要喝酒,每次不是王女士喝醉就是丈夫喝醉。这种生活使得两人的作息很不规律,所以他们暂时也没有养育小孩。 这天王女士和丈夫两人都有应酬,不过王女士回家的时间比较早,十点多钟就因为不胜酒力早早离席,回家之后倒头就睡,酒味弥漫了整个房间。 因为回家的时候意识不够清醒,所以王女士并没有检查门窗,到了晚上十二点钟左右,她依稀听到了客厅的门被关上的声音,由于丈夫平时也基本是这个时候回来,所以她想当然地认为是丈夫回家了,没有过多猜想,很快便又睡了过去。
后来王女士感觉有人到了床上,随后还与她进行了亲密接触。她已经很久没有与丈夫过夫妻生活,所以面对丈夫突如其来的宠溺,王女士感觉十分开心,但是30分钟之后,丈夫还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王女士惊觉不对劲。立马将对方推开询问:你是谁?你不是我丈夫! 等她将床头的灯光打开时,整个人都僵在了床上不敢动弹,眼前是一名完全陌生的男子,看起来很年轻,但是长相猥琐,王女士开灯以后他匆匆离去,王女士甚至没有来得及看清他的样子。 缓过神来之后,她赶紧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再打电话给丈夫时,发现丈夫还在回家的路上,早就已经喝多了。警方接到报案后立马进行调查,看到王女士家中一片狼藉,整个客厅的柜子都已经被翻乱,据王女士所说,自己放在客厅和卧室的黄金首饰全部已经不翼而飞。
王女士依稀记得歹徒的衣着,根据这一线索再结合小区的监控录像,警方很快确认了李某的嫌疑,将其进行抓捕之后,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李某25岁,进入社会工作已经多年,但是由于没有学历也没有专业技术,所以一直都在各个餐馆里面做服务员,有时候也会去工地上转悠,因为不愿意吃苦,所以他的手头从来没有宽裕过。 这种窘迫的日子让他觉得生活无望,在结识了一群和他一样不务正业又好逸恶劳的人之后,他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将手伸向了别人的口袋,一开始只是小偷小摸,后来就发展到在小区外面踩点,专门进行入室盗窃。
据李某交代,这天他只是在王女士所在的小区踩点,并没有选好具体的目标,正好走到了王女士所在的楼层。这楼的每一户人家都将门窗关得很紧,但是王女士家的门却只是虚掩着,李某立马悄悄进了屋子,关门的时候不小心用力过度,导致关门的声音很大。 这个时候他原本还担心会将屋里的主人吵醒,没想到没有任何人出来查看情况,他赶紧在客厅里面翻找贵重物品,后来又摸进了卧室,到门口的时候就闻到很重的白酒味。 借着窗户外的光线,李某发现这名女子处于裸睡状态,扑面而来的酒味让他觉得这名女子短时间内不会醒来,于是歹念骤起,他直接上床对王女士进行了QF,当王女士意识到事情不对劲时,李某感觉十分害怕,于是仓皇逃走。
检察院以盗窃罪和QJ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他一开始还辩称王女士并没有做出反抗,在她做出反抗之后他便立马停止了,所以自己不应当构成QJ罪,这种想法明显错误。 根据刑法第236条,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最主要的认定条件就是已经着手犯罪,并且违背了女性的意志。虽然李某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但是他利用了王女士的认知偏差。王女士误将他认为是自己的丈夫所以没有采取反抗措施,这并不代表她愿意与李某进行亲密接触。 后来王女士极力将李某推开,第一时间报警,已经说明她只是在性防卫能力以及意识模糊的时候被李某QF,所以李某构成QJ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李某还构成盗窃罪,不管他盗取的金额是多少,由于他是入室盗窃,所以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李某在入室盗窃之后又对王女士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二罪并罚,李某最后应受的处罚在六年以上,由于到案后他如实交代,有自首情节,酌情可减刑。 李某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而王女士有了这一次经历想必也会长一次教训,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所有人,在家一定要关好门窗,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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