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史某回家用钥匙开门时,发现家中房门从内反锁。半小时后,其妻姚某才从内将房门打开,史某在家中查看,未见异常。随后他下楼买烟时,发现许某藏身在其家阳台上。史某据此怀疑姚某与许某有偷情行为,遂多次让姚某写保证书不再与许某来往,并电话叫来姚某的娘家人说和,姚某拒写。 一天凌晨3时许,史某在家中客厅酗酒后,将独自睡在卧室床上的姚某叫醒,再次要求姚某写保证书不再与许某来往,姚某再次拒写。史洪均便用其双腿夹住姚某双腿,用双手使劲掐住姚某颈部,直至姚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姚某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西安中级法院判决史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丈夫史某回家后发现妻子开门迟了就怀疑她,他虽然没有抓到妻子出轨的场面但他随后下楼买香烟却在阳台上看见了一个陌生男子许某,他就认定此人和妻子关系不同寻常。史某多次让妻子写下保证书,让她断绝和许某来往,妻子始终不同意。那么史某能否让妻子写保证书呢?保证书具有人身属性,即使是夫妻之间,双方都是独立个体,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写保证书,否则该协议因违背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民事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史某发现了一个男子许某,其实他该问问妻子当时怎么回事,他不直接面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事实,又多次让其写保证书,已经伤害到妻子感情。他掐住妻子脖子并导致妻子死亡,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他作为成年人他该预料到,他用手掐受害人脖子,让其不能自由呼吸可能会导致她窒息,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妻子死亡,他是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在法庭上,史某的辩护人提出,他不是故意杀人而是过失杀人的但法官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史某对扼颈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具有清楚的认识,在作案时,采用扼颈的手段,并压制被害人反抗,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法官不认为他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被害人婚姻期间和其他男子有亲密关系,史某的亲属知道她曾经借钱给许某,他们经常来往,尽管史某未说她和许某超越男女关系之事,但她作为已婚女子就要和其他男性保持距离,她借钱给他人后,她的丈夫都不知情,也侵犯了丈夫财产权。我国《全国农村维稳工作会议》规定,婚恋关系或家庭矛盾,一方造成另外一方死亡的,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法官可不判决被告人死刑。 史某杀害妻子,还留下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在此情况下,他的亲属可到法院变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由其他亲属代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尽到保护和照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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