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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送安全套到酒店后,拍下别人性行为视频,被判强奸罪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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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3:14: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男子因送安全套到酒店,被判强奸罪。女子彭某酒后被朋友郑某(男)带到酒店开房,郑某拍了视频发送给同学钱某,邀约其到酒店与彭某发生性关系,并让钱某来时买一盒安全套。钱某来到后,并未趁机侵犯彭某,只是拍了段视频就离开了。报警后,法院这样判..... 案发地是广东珠海,郑某,男,1983年出生,钱某,男,1984年出生。彭某,女,1999年出生。
去年11月7日,郑某将一起喝酒的女子彭某带到酒店开房,后趁彭某醉酒无法反抗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郑某拍下小视频给同学钱某,邀约其也前来与彭某发生性关系,并让他来时带一盒安全套。
钱某到了房间,看到醉酒中的彭某后,表示不想参与了。但提出想看看郑某与彭某发生关系时的情形,过程中钱某将两人的视频拍下来后离开。凌晨五点左右,郑某也离开房间。
彭某醒来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将郑、钱两人抓获归案。后均被检方以强奸罪提起诉讼。
一、为啥钱某没参与也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钱某既没暴力又无胁迫受害人彭某,更没有对其性侵,为啥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呢?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个人,且必须是男性,但是教唆、帮助其他男子完成强奸行为的,可视为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被告人钱某到了房间后,在明知郑某已与彭某发生性关系后,仍然提供安全套给郑某,并教唆郑某再次对被害人侵犯。因此,钱某之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本案中的共犯。
二、郑某(男)构成强奸罪么?
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的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核心”。本案被告人郑某两次趁受害人彭某醉酒无意识时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据受害人彭某供词,彭某是不愿意与郑某发生性关系的,也就是说郑某与彭某的性行为,并非是两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很明显这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因此,郑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三、钱某另有“余罪”是法院审理阶段发现的。
大家是不是很好奇,为什么钱某拍完视频后就走了?在案子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另一起案子时发现,钱某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案例还未公布,但可以参照以下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郑某因两次强奸妇女,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钱某也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两年六个月。
四、本案的警示作用是什么?
很多人并不知道“共犯”是什么意思?“共犯”全称叫共同犯罪,什么叫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对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围绕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为。比如说,你明知道他要杀人时,你不但不劝阻,还为其提供帮助时,就构成了“共犯”。罪名与行凶者是一样,只是法院会根据你所做的事情,在本案中起到了什么作用有多大,给予相应的刑罚而已。所以大家一定要有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成为“共犯”了。
你们学会了么?欢迎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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