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人与陌生男子在家中发生性关系时,保姆误以为女主人是被人强奸,保姆报警后,通知男主人回家。警察到场后,这构成强奸罪么?我们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判的....
事发在海南海口,女子刘某与男子郑某于2018年网上认识,之后两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去年底,刘某欲与郑某断绝关系后回归家庭,可是郑某并不同意。之后便通过各种方式骚扰刘某。最后一次联系刘某时,郑某提出如果刘某同意与其在家中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他以后就不会再骚扰刘某。刘某为了以后不再受其扰,勉强答应了。 去年12月8日晚上,家里无人的时,刘某通知郑某过来。就在两人在房间发生性关系时,保姆提前回来了。听到异常声音后,保姆以为是有人在对刘某施暴,偷偷报警后,并通知男主人回家。 警方到场后不久,男主人也到家了。面对如此尴尬的场面。为了“自保”,刘某一口咬定不认识郑某,是对方强奸自己的。而郑某则说是刘某带他来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强奸。 一、郑某构成强奸罪么? 两人到了派出所后,在证据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其与郑某的关系。先来看看两人的部分自述供词。 以下是郑某的部分供词: 我与刘某于2018年网上认识,两人互加微信后,一直保持联系。大概半年左右,就见面吃饭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我们每隔十天左右就会见一次,每次见面她都要和我逛街买东西,并且都会发生性关系。前段时间她和我说想分手,我不同意。因为我已经为她花费了几十万,不能说断就断了。我要求她还我一半的钱,她不同意,之后还将我所有联系方式拉黑了。我用朋友的手机与其联系,要她给我一个说法,不然我就找到她家里去,问她丈夫要。最后她同意了继续与我保持关系。这次也是她自己和我说家里没人,要来就快点来的,所以我并没有强奸她。 以下是刘某的部分供词: 我承认与郑某之前有过一段时间的婚外情。不过我想分手时,他不同意,还威胁我说要找到我家里来。最后他提出要求,要在我家中与他再发生一次性关系,才会同意分手。我是被逼无奈之下才叫他来的。他进来后,我怕他日后不认帐,所以就录了音。他亲口答应这次之后便不会再骚扰我,我才会与他在家中发生性关系的。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犯本罪者,可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文中所述的胁迫手段是指男方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导致女方不敢反抗的情形。 综合本案案情,郑某以要到刘某家中找其丈夫讨说法为威胁、恐吓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过程中,刘某并未有明显的反抗,但这并不是刘某的真实意愿。刘某家中无人时通知郑某前来,也是受到对方胁迫后的无奈之举,这并不代表刘某是愿意与郑某发生性关系的。因此,两人此次的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进行的,故郑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还有一大“亮点”,郑某家属在赔偿刘某15万元后,得到了刘某的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最后郑某被从轻处罚,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总结与警示 1、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时,并不是女性没有反抗,就代表不构成强奸。法律对强奸的定义是,男性不能有任何形式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即女方不受任何形式影响下的真实意愿才合法,否则就构成犯罪。 2、刘某的行为极为不妥,其身份是有夫之妇,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虽然在法律上暂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她的丈夫要是起诉离婚的话,她是有过错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她将被“扫地出门”。 对刘某的行为,大家有什么想说的么?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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