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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洗浴中心洗完澡,返回更衣室准备换衣服,但眼前的一幕却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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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4 16:56: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吉林长春,一女子在洗浴中心洗完澡,返回更衣室准备换衣服,但眼前的一幕却让她花容失色,只见一名女子正拿着手机跟一个男人视频聊天,本想上前提醒一下这名女子,但看到对方的手机上下晃动时,她退却了,毕竟谁都不想让人一览无余,于是,女子只好向店家求助。
吴女士(化名)本想趁周末泡个澡放松一下,当她洗完澡返回更衣室时,就看到一女子正拿着手机跟对方视频聊天,仔细一听对方竟然还是个男的,为了防止自己被录进去,她只好躲到一边把衣服穿好,随后,她把刚刚看到的一幕反映给了店家。 吴女士认为这件事非同小可,从那名女子上下晃动手机的举动来看,肯定是想给对方看到点什么,但是又无法上前制止她的行为!
可是当吴女士把这一情况反映给店员时,对方却轻描淡写地告诉她,这种事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偶尔有人在浴室内接打电话也是很正常的,随后他只是用对讲机通知了楼上的店员,也就没了下文。
吴女士看到店员置之不理的态度,想想心里就生气,于是,她就想到找人调解,当调解员来到现场表明身份后,对方直接就怼了一句:顾客在浴室内接打视频电话,我们也无权阻止,他们同时认为吴女士和调解员是一伙的,完全就是没事找事! 从洗浴中心店员的态度来看,对方显然认为吴女士就是小题大做,所以才出现如此不耐烦的态度。
这名女子在更衣室打视频电话,不仅涉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一旦把视频流传出去,就不是侵犯他人隐私权这么简单了,更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所谓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打视频电话的女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成年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在更衣室打视频电话会泄露他人隐私的情况下,仍然有意而为之,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无论是吴女士还是其他被侵犯的女子,只要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打视频电话的女子就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如果这名女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洗浴中心作为第三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这件事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基于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地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些隐私性要求比较高的公共场所,都会对手机、相机的使用提出明确要求,不但不能公开拍照、录像、拨打视频电话,甚至还会有专人负责进行监督和看管,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他人的隐私被泄露。
2、基于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当吴女士踏入洗浴中心的那一刻,就与其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纰漏,所以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在对方作出赔偿时同时选择。
就本案而言,这名女子在更衣室视频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对于偷窥和偷拍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还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规定中,不仅可以处罚偷拍者,还可以处罚偷窥者,拿本案来说,打视频的女子虽然不存在偷窥的行为,因为在浴室这类公共场所相互之间是放弃隐私权的,但谁也不敢保证她是否偷拍或者接视频的那方有没有偷窥?
尽管这名女子不存在偷窥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没有偷拍的想法,或者接视频的一方没有偷窥的举动,并且这名女子还涉嫌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所以,依然可以对她进行行政处罚。
其实,在泳池、浴室这类公共场所,只要拿出手机晃来晃去,即使什么也没拍,也容易引起别人的误会,因为谁也不知道你在做什么,尊重别人也是尊重自己,所以在这种场合尽量就不要摆弄手机,以免引起别人的误解。
您认为在更衣室打视频电话的行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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