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夫妻有着“不孕不育”的烦恼,有需求就有市场。不少志愿者将自己的精子通过医院捐出去,捐献给相应的生育研究机构,解决了不少无法生育的夫妻的烦恼。 由于捐精对身体没有什么坏处,又可以帮助到他人,不少男性向社会贡献出了一份力量。可是小部分人还是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因为他们不知道“捐精”的说法,也不愿意有一个“别人的孩子”,这样的自相矛盾,造就了悲剧的发生。 程亮和方琳是浙江嘉庆的外来务工人员,两人在2007年结为夫妻。程亮想成为父亲的想法很迫切,可是方琳却一直怀不上孩子,肚子看着没有一点动静。程亮起初以为是方琳的问题导致怀不上孩子,就带着妻子去医院检查,可检查结果出来一切正常。于是程亮自己也接受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是他身体的问题。作为男人的程亮感到很羞耻,挫败感很强,觉得愧对妻子。虽然方琳没有和他提出离婚,可这件事总是在程亮的心里卡着。 程亮的堂姐有三个孩子,长得可爱又聪明伶俐。一家五口每天热热闹闹的,看上去其乐融融。程亮特别羡慕,他觉得堂姐夫的身体肯定是没有毛病的,于是和妻子方琳商量,要不要找堂姐夫“借种生子”,方琳也特别想要一个孩子,欣然同意了。二人找到堂姐夫,表明了此次找他的目的,堂姐夫表示“包在他身上”,后面的事情顺利成章。不过这件事情只有他们三个人知道,不敢告诉堂姐。毕竟不是很光彩的事情,而且哪个女人受得了丈夫做的这一出呢。夫妻二人不敢告诉堂姐,堂姐夫更是不敢告诉他老婆。 2009年10月,方琳顺利生下一个男孩。程亮只想爸爸,并不在意这个孩子是谁的,他感到很开心,围在方琳的床边逗孩子。 可是堂姐夫在此时竟然提出要继续和方琳保持亲密关系的要求,方琳一口回绝。堂姐夫勃然大怒,问程亮夫妇要费用,并说,要么继续和自己保持关系,要么这个孩子他就抱走,毕竟就算到了医院验血,这个孩子也是自己的亲骨肉。经过堂姐夫这一闹,堂姐也知道此事。她常常怒气冲冲的跑到程亮家里闹,还总是对方琳大打出手。 为了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程亮和方琳在警方调解无果后转而寻求法院帮助。此案特殊之处在于,程亮和方琳为了要孩子选择的“借种生子”办法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也为法律所禁止,从法律角度而言程亮堂姐夫的确是方琳孩子的生父,根本改不了。最终程亮和方琳听法官的话放弃了诉讼,去向堂姐夫沟通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 宋明帝刘彧,字休炳,南北朝时期宋文帝刘义隆第十一子,他是个荒唐的皇帝。因为自己生不出孩子,所以就想让自己的嫔妃们去“借种生子”。虽说男人都很讨厌被带绿帽子,但宋明帝作为一国之君膝下无子嗣,会影响继承。宋明帝的目光锁定在李道儿身上,李道儿正值壮年而且饱读诗书,他的基因应该不会差到哪里去。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说刘彧有意将爱妾陈妙登赐给李道儿,等怀孕后就接回来。可是一个孩子哪够?于是他想出来一个残忍的办法,派人去诸王的王府里去看,如果有怀孕的孕妇就捉到宫里来,产下男孩就把母亲杀了把儿子留下,然后分给宫中的爱妾,称作是孩子的生母。就这样,他拥有了十一个儿子。 如果想要一个孩子自己却没有生育能力的话,可以选择做试管婴儿或者去领养一个孩子,而不是做这么冒险又有违公序良俗的事情。而且现代这会也不是封建社会了,无论有没有孩子都不会影响什么。 像程亮和方琳这样,夫妻双方有一方没有生育能力,另一方采用人工授精或者别的方式得到一个孩子,这算不算婚生子女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相关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工授精生子的法律地位,但前提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在这种情形下,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和一般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区别,父母应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其他赡养、财产继承之类问题也不会有什么复杂纠纷。 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其次,从道德观念上看,“借种生子”有悖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时会产生很多的不良社会影响,应当予以禁止。 人工授精是合法行为,在法律、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并且医院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不致泄露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真正的父亲为谁,直接认定为婚生子女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借种生子”则完全不同,这种行为并非合法行为,也为社会道德、伦理所不容,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 想要一个孩子的迫切心情可以被理解但是“借种生子”的行为却不能被认同以及被社会所接受。不顾后果只图便利的行为只会留下许多麻烦,而遵守法律却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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