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是很危险的一个动作,极有可能对底下的路人造成伤害,在高空入刑之后,此类情况正逐步改善,可仍然需要注意会有“天降之灾”。
8月12日,在四川乐山通棉路某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一名55岁男子张某华从该小区某单位顶楼坠楼,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警方事后紧急对现场进行封锁。 这是一起让人痛心的悲剧,不只是男子的坠楼原因,更有对路人被砸死的悲伤,意外的出现都足以让某些问题暴露无遗。 案发的情况到底是怎么样?
在8月12日傍晚,该名男子从小区28楼纵身一跃,告别了他眼中的世界,不幸的是在他落地的一瞬间,砸中了素不相识的53岁周某,酿成了两人死亡的惨剧。现场的目击者并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悲剧的发生,只是听到一阵很大的声音,怀疑是有人扔了一袋垃圾,回过神查看时,便看到两人倒地不起,这才明白是有人跳楼自杀。 路人眼见两人因坠楼的惨状,立即选择报警处理,随后医院的急救人员和民警赶赴现场处理,经过医院的紧急救援,仍然没办法挽回两人的生命。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可惜却在一瞬间消亡,有人认为跳楼者自杀行为不可取,有人提出需要承担另一名受害者的家庭损失。
案发之后,民警对男子的身份进行调查,证实为55岁的张某华,因为情感纠纷出现厌世情绪,选择从小区顶楼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被牵连的53岁周某平与之无关联,得知其家庭情况后,让人沉默。 原来周某平为附近村民,在小区附近散步的同时捡捡废品,生活条件也能过得下去,只是没想到噩梦就此降临,就在这一天与张某华一同离开人世。在确定前因后果之后,四川乐山市公安局就此事进行通报,“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均已当场死亡,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果说高空抛物的频率在逐渐下降,那么跳楼自杀的行为不知不觉成了危害社会安全感的一种行为,当一个人选择放弃自己的性命,他采取最危险的方式,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嘛? 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解释,相关的法律都会对此进行比较清楚的罗列。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 q: g" ]6 x5 s9 h I0 ]: t
首先是第一条,如果自杀者未死亡,根据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第二天,如果自杀者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只能宣判无罪过不起诉。
刑事上对逝者无法使用,可是对于死者家属的民事索赔还是受法律支持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向死者的近亲属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起案件之中,小区物业和死者家属的监管责任,甚至于导致张某华跳楼的情感纠纷对象,都能够成为此事赔偿责任的被告方,一旦张某华还有遗产继承人,还可以就此事要求其用遗产赔偿。 这是一起坠楼悲剧,祸害的绝对不止两个家庭,当两个中年人倒下,他们的背后有多少人为此受害,珍爱生命永远是摆在第一位的,可是祸事已然发生,只能寻求解决方式。
对于此事的诸多细节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相信会给无辜受牵连的家庭一个交代。 / a' Y+ F; X$ a/ ^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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