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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前找个“假妻子”把房子抵押,债主找上门,她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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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2 11:45: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我都没签过字,自己的房子怎么就被抵押出去了?”当债主拿着抵押合同上门时,成都人谢某某惊呆了。事后,她才了解到前夫在离婚前曾找人假冒自己,去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由此三方闹上法庭,最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抵押合同》对谢某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前夫及债权人要协助她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
  离婚后得知
  前夫曾找人假冒自己代签《委托书》
  谢某某与赖某结婚后,在双流区的花样年·别样城小区买下一套房,两人按50%的份额共有。2014年10月8日,两人离婚,约定这套房归谢某某所有。但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一位罗姓男子却找上门表示,前夫曾向他借款20万元,并用这套房做了抵押,由于现在前夫无法按时还钱,要将这套房进行变卖。
  “我都没签过字,自己的房子怎么就被抵押出去了?”谢某某疑惑不解。后来,她才得知,原来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2013年12月25日),前夫伪造了一份《委托书》与罗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由于抵押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前夫甚至找人冒充谢某某去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为此,谢、赖、罗三人多次闹上法庭。2017年,谢某某与前夫赖某在成华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该笔债务与谢某某无关,赖某依据不具有合法性的《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为无效合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谢某某的正当权益,谢某某有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2020年,谢女士又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当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该抵押合同不对她产生法律效力
  赖某找人冒充前妻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罗某的钱却是实实在在地借给了他,这份欠款又该如何偿还?罗某称,他与赖某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时,并不知道赖某随意找人冒充妻子,而且合同签订后,三人还到公证处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当时,赖某和“谢女士”还向他出示了房产证、结婚证。根据表见代理制度(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他认为该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自己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也是合法的。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伪造前妻授权的《委托书》与他人签订合同,而该合同并非前妻的真实意思,在签订合同时赖某没有代理权,也不具备权利外观足以使对方相信他有代理权,因此,该抵押合同不对谢某某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在办理手续时,罗某知晓“谢某某”的外貌与谢本人身份证照片不相像,但他并未进行核实,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罗某所提出“表见代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但合同中涉及赖某与罗某的部分,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由于罗某曾在生效的调解书中放弃过对案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所以对于谢某某要求赖、罗二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是平常生活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事件,一是身份证、结婚证等重要证件应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利用,损害自身权益;二是出借款项给他人应比对身份证原件,审慎核查,必要时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签订合同;三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认真对待自身权利,避免随意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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