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鲍女士是一家物业的保洁主管,事发当天,公司搞团建活动时,老板娘与公司的员工,一起到餐厅吃饭喝酒。晚上8时许,大家酒饱饭足后,又提议一起去KTV唱歌喝酒时,带着儿子一起参加用餐的鲍女士,则表示自己家里住得远,第二天还要检查工作,就不去KTV了。 但老板娘却认为,大家难得一起聚餐,就提议让鲍女士别扫兴,一定要一起去。鲍女士说,随后老板娘就让公司的保安队长,拉住鲍女士,不让她先走。
万万没想到的是,双方拉扯过程中,演变成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据现场监控显示,鲍女士儿子拉着她走时,保安队长就用手掐着鲍女士儿子的脖子,往墙上推。过程中,公司同事和老板娘等人,迅速上前拉住保安队长,可保安队长的力气太大了。这么多人都拉不住,随后其拿起餐桌上的一个装纸币的木盒子,连续两次砸向鲍女士的头部,致其倒地后流血不止。 老板娘与其他同事赶紧上前,给鲍女士止血。可是,保安队长并不想就此,放开她们母子俩。随后保安队长又用脚踢向,已经倒坐在地上的孩子头部,随后又往鲍女士儿子身上好几脚。 众人将其拉开后,鲍女士儿子迅速跑开并报警求助。可不曾想,就在同事劝说保安队长时,其却突然又冲到已经倒在地上不能动弹的鲍女士腹部,狠狠地踩了一脚。 报警后,保安队长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后经医生诊断,鲍女士头部缝了6针、创伤性脾破裂、七根肋骨骨折,身体损伤属重伤二级。目前,保安队长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1、事后同事和老板说,双方平时没有什么矛盾,鲍女士也承认双方没有发生过纠纷,平时双方都很少说话,而鲍女士儿子则说保安队长,当时没有醉酒。 其实不论保安队长有没有醉酒,也不论双方之前是否存在纠纷,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而且,只要鲍女士一方没有过错,连从轻处罚的情节都算不上。 2、既然警方已经明确了,鲍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那么保安队长就需承担3-10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强调两点:一、重伤二级指的是鲍女士脾脏破裂的伤情鉴定,其头部的伤情,不论是轻伤,还是轻微伤,都属于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二、鲍女士儿子身体所受到的伤害也不能忽略,也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换而言之,保安队长至少需承担三年以上且从重处罚的后果。 3、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侵害他人身体,不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保安队长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其还必须承担鲍女士及其儿子,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所有合理的经济损失。
4、保洁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规定,员工执行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有重大过错的员工追偿。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这次聚餐属于公司团餐,保安队长行凶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实施的侵害行为,极其重要,如果是,那么公司必须先承担全部责任,但事后可向保安队长,追回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但是,按照鲍女士的说法,是老板娘叫保安队长拦住鲍女士的。如果属实,那么老板娘也属于过错行为,因此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5、公司团建本是同事之间交流、沟通感情的一个机会,结果却演变成一名员工身陷囹圄、一名重伤入院的严重后果!个人认为,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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