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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格主体作为适格主体 法院裁判让劳务款成“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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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0 23:1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广元
不适格主体作为适格主体
法院裁判让劳务款成“空中楼阁”
  位于四川省西昌市的攀西国际商贸城早在2017年底就竣工验收。但至今还有袁怀玉、四川天扬建筑劳务公司等实际施工人的劳务费数千万元没有支付。该项目存在层层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分包方、总承包方以及业主方索要该笔劳务费。但是二审判决对此全盘否定,还支持了违法分包获取点子费,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劳务费落空。
1 H3 D. p+ M, O2 _( f0 n“违法分包还得到法治保护,我们血汗钱却只能停留在判决书上。按照这个逻辑,法院的这种判例可以向全国推广复制,所有的项目(包括国家项目)可以通过层层违法分包转包,最终业主可以少给钱或不给钱,我们只需要合同法就够了,不需要建筑法。”做了20余年劳务包公的袁怀玉气愤难耐,他说遇到这么诡异的判决还是头一次。
备受争议的适格主体
  案件基本事实非常简单:2013年11月23日,西昌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公司)作为业主发包方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签订了《攀西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2月24日,中铁公司转手就和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锟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其工程内容包括人工和材料(包工包料),中铁公司抽取2%的管理费。此后,自然人袁怀玉、蒋爱民、陈小均以及四川天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扬公司)又分别与长锟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长锟公司再收取1%的挂靠费。2017年12月15日,该项目竣工验收。
5 w# I/ A% U6 z$ y, g" q  “这一过程全是受中铁公司的指使,我们在跟长锟公司签订合同前早就进场施工了,合同的对方一直是中铁公司,那会儿我们也不认识长锟公司任何人。两层地下室已经竣工验收了,中铁公司才把所有承包方一并归在长锟公司名下签订劳务合同,同时收走了以前签订的合同,我们有缴纳400万工程保证金的单据以及塔吊进场协议为证”袁怀玉说,长锟公司就是中铁公司内部入围劳务公司,属于“戴帽”公司,中铁公司将项目全部转包给长锟公司就是为了“设局”躲避实际施工人。“长锟公司仅仅派了一个人在工地,就是个空壳公司走账,项目的掌控和管理完全是中铁公司在操作,其管理团队的人员的构成有发放工资表和缴纳社保明细为证。”他介绍称,这样的事前设计为后来的劳务款埋下了伏笔。: s& k% C! I# A" j4 j# b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定了此合同的转包是非法行为,属无效合同,但在裁定中法院又把长锟公司当成合法适格主体判定其承担工程所有债务,又以合同的相对性否定了中铁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建筑法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此案应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缩水版”的火速结算
  天扬公司总经理程登勇拿出的法律资料显示,攀西国际商贸城一期结算时,由鸿博公司与中铁公司结算的价格为3.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事实上涉案工程造价为3.7亿左右。”他说,这中间错算、漏算、少算了5000多万元。2 I0 R; ~& ]1 ^1 Q% _
  实际施工人称,结算书内容显示已结算项目款项中被莫名扣除近千万元,无任何明细和事实来支撑扣除此款项的缘由。2017年此项目就已经竣工了,中铁公司与业主结算时间为2018年11月份,然而结算书内容却显示,施工文明评分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综合评分为79.49分。他们的工程是标化施工,多次受到职能部门现场开会表彰,文明施工应该是三次以上动态评分,时间应该在2017年以前,分数应该不低于80分以上,按照规定,80分以上应该是基本取费标准的2倍。“这是中铁公司为了应对诉讼,火速出炉的缩水版结算书,且至今未将电子版结算书发给实际施工人。一共有八个大的项目漏算或者错算,但是他们之间的结算我们插不进去,诉讼中牵涉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我们提出异议,法院不予理睬。”9 E& Z( M" N) Z! A. @, L% i1 w
  相关法学专家表示,结算严重缩水的背后更重要的问题是结算主体错误:中铁公司抽取2%的点子费整体转包给长锟公司,长锟公司又抽取1%的挂靠费,再转给不同的实际施工人。那就应该根据实际施工人来结算,而不是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私下结算。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本应该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采信其合理诉求,根据合同和竣工图纸作一次司法结算,事实就清楚了,但法院却始终以问题结算作为采信基准。
“飞”来的“糊涂债”
  长锟公司负责人同样叫苦不迭,中铁公司账面显示此项工程各项开支共计3.4亿左右,但按照法院判定,以3.2亿作为有效结算标准,也就是说,中铁公司已超付给长锟公司近两千万元。此外,长锟公司作为适格主体,又下差实际施工人款项近五千万元,相当于长锟公司要承担高达七千万元的债务。“可是事实上,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实际到长锟公司账面的款项只有近7000万元,这些款项全部用于工程施工,长锟公司没有截留、挪用、转移一分钱。而其他的2.7亿左右则全是由中铁公司自己在支配。”该负责人说道。
自相“打架”的判决
  梳理本案判决也发现矛盾重重:袁怀玉、四川天建筑扬劳务公司等开启了司法维权,将长锟公司和中铁公司、鸿博公司一起推到被告席。西昌法院一审确认了他们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长锟公司应当支付该笔劳务款以及利息,中铁公司和鸿博公司也应当在该劳务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  ^6 p! c1 P- G8 {& I4 Q
  然而,二审发生了变化!凉山州中院也认可他们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但认为实际施工人和中铁公司以及鸿博公司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故不应当对一审认定的劳务款承担责任。此外,在袁怀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由于中铁公司不是发包人(因为没有起诉发包人),支付前述劳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在天扬公司的判决中,承包方中铁公司和发包方鸿博公司均为被告,法院又判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承担责任。
+ E: t0 X8 p# M0 Z: `0 z2 @. j到底发包方该不该承担责任?到底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袁怀玉和程登勇表示,连他们的代理人都蒙圈了!“长锟公司就是给中铁公司顶包,他们属于自己跟自己签合同,最终损害我们的利益。”袁怀玉说,更奇怪的是这样一番操作,长锟公司不但没赚到1%的挂靠费,反而还倒贴几千万无法解套,实际施工人的劳务款就只能望“钱”兴叹。
被剥夺的诉权
  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一方面认定中铁公司与长锟公司系非法转包,但一方面又支持该非法转包获利。但袁怀玉等实际施工人的劳务款只能向长锟公司追讨,而长锟公司不但没赚钱还倒亏数千万。参与本案研讨的法学专家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情形,由于层层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既然认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就可以突破长锟公司,去找总承包中铁公司和发包方鸿博公司。+ i: Q1 E3 {" d7 H" U" I4 o7 H
  但是纠错异常艰辛!袁怀玉、程登勇认为应该与他们进行实事求是的结算,要让他们参与到诉讼中才能查清事实。但是在长锟公司与中铁公司结算纠纷中,尽管长锟公司自身也多次申请实际施工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但遭到了法院拒绝。目前本案已经在四川省高院举行了听证。
; x$ b* L) H" ?1 t9 s5 t7 k% |  “主体对象如果错了全部都错了,本案必须要让实际施工人参与到诉讼中才能查清事实,此前法院判定的诸多疑点甚至涉嫌枉法裁判,也应当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纠正,法官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要充分考虑到案结事了,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影响。”前述法学专家表示,本案参与诉讼的适格主体应该是发包方业主鸿博公司和承建方中铁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中间产生的所有合同和协议都属于非法转包,应当受到行业内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此外,按照法院审理的事实,中铁公司反而给长锟公司多支付了2000多元,这涉嫌国有资产不明流失,也是要严肃追究责任的。本案涉及上千农民工血汗钱五、六年得不到保障,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态度和智慧。(章可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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