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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银行人脸识别系统被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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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8 16:03: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当银行人脸识别系统被攻破
李红(化名)万万没想到,诈骗人员从她的交通银行卡偷走近43万元,如入无人之境。 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红的全部诉求。她准备继续上诉。
被骗42.9万元
从接通电话那刻起,李红就陷入“协助破案”的迷局中。那是2021年6月19日上午10:30,电话那头自称“北京市公安局户政科陈杰警官”的人告诉李红,她的护照此前在哈尔滨涉嫌非法入境,让她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对方轻易地报出了李红身份证号,这令她开始相信电话那头的“警官”。
李红被转接给哈尔滨市公安局的“刘警官”。对方告诉她,她涉嫌“李燕反洗钱案”,并让她登录一个网站查看“公文”。李红用手机登录对方提供的网站后,发现在一张蓝底的“通缉公告”上,印着自己的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号等户籍信息。
这令她陷入恐慌,因为在她平常的认知中,这些信息只有公安内部的人才能获得。接下来,她对“警官”的指挥百依百顺。按照指示,她从网站下载了“公安防护”软件和视频会议软件“瞩目”。
“公安防护”是一款诈骗人员常用的“李鬼”手机软件,其设计模仿“国家反诈中心”,如果受害者在里面输入银行卡和密码,诈骗人员就可在后台获取这些信息。
而“瞩目”虽然是普通的视频会议软件,但提供共享屏幕功能。在“刘警官”的要求下,李红通过“瞩目”,向对方共享了自己的手机屏幕,令其掌握了她安装的App种类信息,对方还通过这项功能远程操控她的手机,令她的手机号设置了呼叫转移,无法接收短信和电话。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露脸”。对方告诉李红,为了验证她是本人操作,她要通过“瞩目”开启会议模式,于是李红的人脸信息轻易暴露在对方面前。这也成为对方实施诈骗的关键一环。
李红始终没能挂断电话,“刘警官”故意令她与外界隔绝。下午13:46,按照要求,李红赶到交通银行北京长辛店支行,开设了一张借记卡。银行开卡记录显示,李红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并允许借记卡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三种方式转账,也允许这张卡进行境外取现和消费,但在其他功能中,她选择了“小额免密免签不开通”。
这意味着,当她进行5万元以内的转账时,仍需要验证。此外,李红还设置了转账限额,每日只能累计转账5万元。
在办理借记卡的过程中,交通银行向李红发放《北京市公安局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提示单》。这份提示单中,载明了业务类型为“开通网银或手机银行”,并提示她可能存在有冒充公检法的人员,以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她涉及案件,要求她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账,或是告知网银密码。李红在这份提示单上签字。
交易记录显示,14:06至14:09,李红向这张卡转账5笔共计25万元,14:11和14:13,又分两笔转入5万元,此时李红卡内已有30万元。短短几分钟后,14:20诈骗人员就通过掌握的李红的手机银行,将这30万元转了出去。此后在14:30,李红又向卡内汇入12.9万元,这些钱在14:40被悉数转出。至此诈骗人员转走了李红42.9万元。
但李红称,对于银行所称发送了22条短信密码及短信风险提示,她只收到了其中的11条,而银行的来电她并未接到。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她的短信被诈骗人员拦截,电话也呼叫转移到了诈骗人员的手机上。
下午16:00,李红察觉到“刘警官”的反常态度,她在16:39用自己的手机首次登录了手机银行,却发现钱已被盗刷,她意识到自己被骗,前往派出所报警,并联系银行挂失银行卡。 银行后台记录显示,诈骗人员“假人脸”6次操作,均显示活检结果成功。图/受访者提供
蹊跷的“活检成功”
民警追查到,2021年6月19日在13:51至14:42之间,李红手机银行登录者的IP地址在台湾,使用的设备是摩托罗拉XT1686,而当时李红在北京,她的手机型号是小米8。
“这就好比,本来约定需要我本人去银行才可以转账汇款,现在别人假冒我去银行,银行没有发现,那么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我完全承担。”他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关系,银行受骗,不应让储户承担全部责任。
李红以“借记卡纠纷”为案由起诉交通银行后,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她的诉求。
联系上赵女士之后,马跃又联系到4名同样的受骗者,他们6人都遭遇了同样的诈骗套路,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
这6名受害者都为女性,受骗时间最晚的在2021年10月。她们都生活在大都市,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多人具备研究生学历,还有人就是律师。
板子该打在谁身上?
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了对人脸信息的保护,但这种强化其实只体现于征求同意的环节,其他地方和普通个人信息几乎没有差别,并没有在实质上抬高法律保护的门槛。
她还提到,李红在银行办卡时被要求签署的《北京市公安局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提示单》提示效果有限,“现在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仅靠个人的警惕是很难防住的”。
在她看来,这个提示单对防范各种诈骗无法起到实质性作用,当储户被诈骗后,反而有可能起到让银行转嫁责任的效果。
“防范和打击犯罪,本应由国家、银行与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现在越来越多变相地转嫁到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身上。”她指出,“过多地让弱者承担风险并不公平”。
劳东燕认为,要防范此类诈骗犯罪,重要的是在制度框架层面重新来考虑合理分配风险的问题。她说,“风险跟责任有关,谁制造的风险原则上就应当由谁来承担。”
“银行对人脸信息的技术保障需要超过一般的犯罪手段,否则,银行就不应采集与使用储户的人脸信息。”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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