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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一名20多岁的女工作执法时,被商贩母亲打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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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15:22: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女城管你都敢胆打!”7月12日晚,四川南充,南部县草市街附近,城管执法人员每天都会因占道经营问题,来到此处对商贩,进行劝阻。事发当天晚上,城管工作人员再次因占道经营问题,现场对一名商贩,进行劝阻并与其发生争执时,同行一名20多岁的女城管,因好心上前劝阻双方要冷静时,不曾想,被该商贩的母亲,随手拿起身边的物件,砸向其脸部。
女城管受伤后,捂住其眼睛,嚎啕大哭,气得直跺脚。城管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派民警到场处置,并将打人者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其他城管工作人员立即将受伤的女城管,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据城管工作人员称,受伤女城管眼角缝了三针,目前仍在医院住院治疗。 看完这段视频后,很多网友表示,不赞成女城管前往一线执法,因为不安全,这次事件就是教训。
其实,网友们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不论是男城管,还是女城管,只要其依法履行职责,那么就必须听从劝阻。总而言之,绝对不能暴力抗拒执法,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那么打人者,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法律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般将视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来区分。即轻微伤以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构成轻伤的,则将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认定行为人构成妨碍公务罪,那么就会根据第277条规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有网友表示,都缝三针,肯定构成轻伤了,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实则未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 也就是说,眼角部缝了针不一定是轻伤,只有创口或者瘢痕达到4.5厘米以上的,才能构成轻伤。
虽然说生活不易,但是,笔者以为,不论任何原因都绝对不能成为伤害他人身体的理由,否则就必须要自己的冲动,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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