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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母亲,为保护3岁儿子安危,不惜与入室盗贼发生了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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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6 11:48: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导读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女性一旦成为母亲,便有了世界上最伟大的力量母爱。母爱是无私的,只要有关孩子,有的母亲可以牺牲一切,包括人的尊严。
2014年,浙江杭州发生一起盗窃案,窃贼在行窃中对家里的女主人生出歹意。为避免3岁的儿子受到伤害,女主人强忍屈辱与窃贼发生关系。
案件详情
2014年6月的一天,晚饭过后,刘女士在卧室内哄睡3岁的儿子,之后到客厅看起了电视。在外工作的丈夫本该在今晚回家,可刘女士左等右等也不见丈夫回来。 出于对丈夫的担心,刘女士给丈夫打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叫妻子不要担心,说是忙忘了才没有告诉妻子回家的日子需要往后延几天。
刘女士叮嘱丈夫不要太劳累,丈夫问了妻子和儿子的近况,两人互相表达了思念之情后,电话挂断,刘女士便回到卧室躺到儿子身旁睡下。
半夜1点钟,刘女士家的门突然开了。自从当了母亲之后,刘女士在睡梦中总是很警觉,只要有一点响动都会醒来,因为她会担心儿子从床上掉下去。
醒来的刘女士见儿子还睡着就放心了,可她刚要躺下,又听到客厅里有窸窸窣窣的声音。刘女士以为外边有老鼠到处乱窜,于是走到客厅查看。刘女士刚打开卧室的门,就看到有人拿着手电筒出现在自己家里。此人蒙着脸,另一只手上还拿了一把刀。
这是一个来刘女士家里翻找财物的小偷,他示意刘女士不要声张,否则刘女士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刘女士退回卧室赶紧守住自己的儿子,并叫小偷不要伤害她们母子。
刘女士说,房间里的任何东西他都可以拿走,只是不要伤害她的孩子。
小偷到刘女士的卧室翻找了一通,中途瞥了一眼刘女士的脸。此时小偷不仅仅要图财,还要对刘女士实施侵犯。
拿了东西的小偷走到刘女士面前,提出要和刘女士发生关系。刘女士自然不愿意,可她看了一眼自己3岁的儿子,还是强忍屈辱,答应了小偷的要求。 事后,刘女士对小偷说,钱他也拿了,如果不想被其他人发现,就赶紧走吧。在刘女士的催促下,小偷在深夜里从刘女士的家中逃走。
此时将近凌晨3点,刘女士的内心十分痛苦,她想趁小偷还没跑远,赶紧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案的民警迅速到达刘女士的家中调查。
刘女士称,偷盗的男子大概40多岁的样子,有着一口外地口音,她不经意地看到对方的额头处有一道明显的疤痕。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线索,再加上小偷很可能还没跑远,民警对案发地周围的,小偷可能会经过的道路进行了封控。 案发后的第五天,偷盗的男子被民警抓获,经调查,此人名叫王岐,45岁,是宁波市某县的一个农村,之前就因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刑。
王岐称,出狱之后,他对回归正常生活没有希望,也不想通过正当渠道获取金钱。他和家里人的关系很紧张,思来想去,还是出来重操旧业。
案发当晚,他原本是要准备盗窃的,但他在刘女士的卧室内翻找东西时,看到刘女士衣着单薄,长相漂亮,就生出强奸的想法。
律师观点
王岐曾犯2次盗窃罪,并在监狱里进行改造,但牢狱生活并未让王岐悔过自新,而是出狱后再次闯入民宅实施盗窃,并且还对刘女士实施侵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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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元至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王岐入室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王岐在入室盗窃时强迫与受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岐犯强奸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进行惩罚,加上王岐之前就有盗窃前科,属于惯犯,最终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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