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男子鲍某在旅游期间,认识女子贾某。回国后,鲍某主动邀约贾某,出来吃饭见面,饭后二人在鲍某家中,发生了关系。 几天后,贾某以母亲住院,需要用钱为由,向鲍某提出借款2万元,但被鲍某拒绝。 经过这件事情以后,贾某就再也没有与鲍某联系、见面。 案发当天,贾某因朋友结婚需要用豪车作婚车,又主动联系鲍某,咨询此事。二人在聊天期间,鲍某邀请贾某见面、看电影。贾某同意后,鲍某便开车带着狗出门,去接贾某。 二人见面吃饭后,鲍某提出要先将狗送回去,再一起去看电影。 来到鲍某家后,鲍某说家里收藏了一支很好的红酒,提议喝两杯再去看电影,也不迟。贾某同意。二人推杯换盏过后,酒量不好的贾某,很快便出现头晕、呕吐症状。贾某从厕所出来后,鲍某与贾某发生了关系。期间,贾某说自己不愿意,并有推、抓、踢鲍某的动作。 事后贾某哭着坐车回家路上,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朋友李某。李某得知此事后,让贾某报警,并与其赶到鲍某家中,索要赔偿15万元。 案发后,鲍某家属代为赔偿18万元,获得谅解。(案例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鲍某是在二人喝酒后,趁贾某反抗能力削弱的情况下,趁机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鲍某是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贾某发生关系的,所以鲍某构成强奸罪。一审宣判后,鲍某不服,提出上诉,发回重审。 鲍某认为,他没有对贾某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其意志,两个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鲍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按照法律规定,主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两个要件: 1,从手段上讲,强奸是否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住女方反抗,或者利用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2,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的。注意,不同意包括言语、动作上的不同意。 重审过程中,鲍某主要从二人关系与细节两个方面,论证其不构成强奸罪的: 其一、二人关系暧昧,也曾发生过关系; 鲍某的意思就是说,贾某曾经与其在家中发生关系,这次故地重游,也愿意与其单独相处、喝酒,因此可证明其并不反对与其发生关系的。 其二、虽然过程中,贾某有轻微的反抗动作,但原因是因为发现其没有使用安全套,才反抗的。 其三、案发后贾某与李某主动来要15万的巨额赔偿,不排除有“敲诈勒索”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综合全案证据,重审法官认为,鲍某主观上有与女方发生关系的目的,客观上亦在女方醉酒后反抗能力削弱,且有明显反抗动作的情况下,违背女方意志,并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贾某与好友李某索赔,是贾某被鲍某实施侵害且报警后,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如果双方协商未果,贾某还可以诉讼的方式索赔。
最终,重审法官认定鲍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最后,本案的发生再次告诫我们,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尊重妇女的意志,且管好自己的裤腰带,如果管不好,那么法律一定会帮你管,而且保证帮你管好! ( R5 S1 a# {* K"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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