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进错房上错床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感觉自己吃亏,遂向男子索要1万元。遭到拒绝后,女子报警。这构成强奸么?法院这样判.....
事发广东江门,纪某,女,1995年出生,酒吧服务员,住出租房403房。李某,男,1989年出生,商场保安,住出租屋303房。 去年9月16日,李某与几个同事在出租屋内打牌,于两点许结束,同事陆续离开,李某先行洗澡,出来后看同事已经全部离开就回房间睡觉了,但最后一个离开的同事没有把门关紧。 凌晨4点多,纪某下班回家时由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错把303楼当成403楼自己的家里,直接推开门后,摸黑进房上床睡觉。开始时,李某并没有发现,但纪某突然间抱了李某一下将其扰醒。李某开灯一看是4楼住的那个女人。此时,觉得这是送上门的机会。于是,李某与醉酒后的纪某发生了性关系。 早上时分,纪某醒来后发现与李某睡在一起,就大声质问对方怎么回事?李某把昨晚纪某进错房的事告之对方,并说要是不信可以叫房东查监控。然后纪某大声斥责对方说,那你也不能趁人之危啊。于是,纪某要对方给她一个说法,否则报警。 李某赶着去上班,于是放下500元后就准备离开。纪某不同意,要李某支付1万元赔偿。李某拒绝后并将500元收回,然后出门去上班。纪某觉得受辱了,于是报警。随后警方、检方同以强奸罪对李某追责。 一、为什么李某构成强奸罪? 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强奸,其理由是: 1、系女方主动进房、上床,并主动抱我,我以为女方是想与我发生性关系,才配合她。 2、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并没有反抗。所以不算强奸。 3、事后女方以发生过性关系为由,敲诈1万元。被我拒绝后,其报复我才报的警。 4、女方到底是真醉还是假醉无法证明。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为了充分保障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受侵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一般只看男女双方性行为时,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如有,即构成。什么意思呢?即无论两人发生性关系前发生过什么、事后两人发生过什么,均不影响认定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 违背妇女意志除了常见的暴力手段和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其他手段。这个“其他手段”的定义比较广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妇女晕睡时、酒醉无意识时、受到精神威胁时等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 综合本案案情,李某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在女方醉酒不知反抗时进行的。故可认定男方的性行为已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李某提出的辩护理由,检方如此辩驳: 1、女方曾主动抱过男方,这一点并不能证明女方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 2、两人性行为时,女方没反抗是因其醉酒后不知反抗的情形。适用《刑法》236条规定的其他手段。 3、女方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向行为人索要赔偿是受害人的合理合法的。若与行为人协商无果,随后受害人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民事诉讼,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 4、通过调取监控和走访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女方已经是走路不稳等各种醉酒后的举止。 综上所述,最后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作用? 1、便宜莫贪!李某看到醉酒的纪某走错房间后,见色起意。本还以为是送上门的好事,结果让自己身陷囹圄。这个教训实在太深刻了。 2、男方遇到醉酒女性时,千万要保持克制,不要随意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按实践中来看,此时若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事后除非女方不追究责任,否则代价就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望三思而行。 3、知法懂法的必要性。如果李某懂法,不会认为自己一点错都没有,在女方报警前赔偿给对方,或许就不会有后续的事了。因此,建议大家有空时多阅读一下有关法律方面的文章。 对本案,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留言! % x. F% X8 n$ f*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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