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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3万元一次提供性虐待服务,没想到,居然反被男子勒索,当成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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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6 16:58: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太奇葩了,居然有提供性虐待服务的,3万元一次,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本以为赚钱却反被勒索的案件。 侯某某,男,今年40岁了,在太原的一个公司上班。2019年12月1日,侯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被害妇女张某某。二人认识后,侯某某居然向张某某提出性虐待要求,并谎称说提供一次给她三万元。本是互不相识的两个人,张某某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居然答应了,二人于当天发生性关系,并提供了性虐待服务。

到了第二天,侯某某又要求张某某提供性虐待服务,张某某这次明确表示拒绝,侯某某一听,张某某不去了,就在电话中威胁张某某说:如张某某不去的话就让其见不到明天的太阳。

迫于无奈,张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按侯某某指定的地点来到太原市一个酒店的一个房间见到侯某某,又为其提供了性虐待服务一次。

事后在房间里,侯某某提出让张某某出钱放高利贷挣钱,张某某不同意,侯某某再次威胁张某某如不按他说的来,就给张某某换个地方,张某某害怕了,被迫当场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000元,侯某某这才放张某某回家。

张某某回家后,侯某某继续纠缠张某某,并向张某某要钱,张某某只好又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000元。

张某某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没想到侯某某居然把自己当成了提款机,在2019年12月8日,侯某某又威胁张某某来到上次的酒店,让张某某给其转账4000元。

张某某这才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本案的法律问题,侯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怎么处罚?

侯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该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取得财产。

侯某某让张某某来到酒店两次,当着张某某的面,用语言威胁张某某,当场让张某某分别转账1000元和4000元的行为,符合两个当场的规定,即当场威胁张某某,当场取得财物。因此侯某某取得50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应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张某某回家后,侯某某威胁张某某取得4000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不是当场取得财物,对于这部分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侯某某用语言威胁张某某,张某某迫于无奈向侯某某转账4000元,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侯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关于侯某某第二次要求张某某来到酒店,提供性虐待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检察院的起诉书也没有认定这部分事实构成犯罪。

第一次,张某某从事性虐待服务是在约定给付三万元基础上自愿发生的。

第二次,张某某已经明确表示不想去了,是受到侯某某的威胁,侯某某威胁其如不去见不到明天的太阳,张某某这才从事的性虐待服务,显然张某某并不是自愿的。

性虐待是指以满足性欲望为目的,实际或威胁发生的身体侵犯行为。我个人认为如果发生性关系了,是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仅是对张某某的性器官进行暴力攻击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

大家对于侯某某的这部分行为,觉得应当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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